线下采集的未成年人的信息,能否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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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采集的未成年人的信息,
能否随意使用?
小雯今年6周岁,即将步入小学校园。

小雯的母亲丽芳为了让小雯更好地适应小学生活,将小雯安排到一家教育机构就读幼小衔接班。

该教育机构在小雯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小雯安排了一场所谓的小学入学模拟面试训练。

面试过程中,在小雯进行自我介绍和常识类的简单问答后,面试老师话锋一转,询问小雯的居住地址及父母的联系方式,毫无戒备的小雯认认真真地一一进行了回答。

小雯回家后,满脸高兴地告诉父母教育机构开展了模拟面试,可丽芳认为,小雯模拟面试过程中,教育机构人员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询问小雯关于居住地址、父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极为不妥。

这之后的一天,丽芳接到当地一家面向儿童的语言培训机构的电话,来电者不仅明确知晓小雯的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极其精准的个人信息,而且直接指出小雯在此前模拟面试过程中出现的语言表达方面的问题,并推荐相关的培训课程。

在丽芳的再三追问下,来电者终于承认关于小雯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正是来源于那次模拟面试,而所谓的模拟面试则是该语言培训机构与幼小衔接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

丽芳非常生气,要求该两家机构立即删除小雯的相关信息,并且在公开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近年来,国家立法层面上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专门针
对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划、制定和出台,更是为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驾护航。

但是,各种民办教育机构通过传统的线下方式采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是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重灾区。

最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所有
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升级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可能后果无法作出非常准确的判断。

因此,《个人信息
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信息处理作了特殊规定。

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所以,在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保存等信
息处理时都需事先征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并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本案中,小雯年仅6周岁,教育机构及培训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小雯的个人信息时并未事先取得小雯父母的同意,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相关规定。

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
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小雯的
父母明确要求删除小雯个人信息时,这两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且通过公开媒体对小雯及小雯父母赔礼道歉。

否则,小雯的父母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小雯的个人信息权益。

生活小贴士
1.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如若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应当引起父母足够重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2.学校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
关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普法课程,通过讲解实际案例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小知识。

法律速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
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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