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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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李冠煜
【期刊名称】《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37)4
【摘要】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有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特例,具有有限性、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受到规则约束并予以严格解释时,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作用和内在价值,不是"非人道"、"不公正"的标签.
【总页数】4页(P84-87)
【作者】李冠煜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湖北,武汉,43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J], 张小涛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研究 [J], 王弘羊
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J], 管增军;陈文秀
4.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说明来源"性质——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
责任 [J], 张曙光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谁承担 [J], 鲁莺;屠敏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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