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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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鑫友矿业有限公司南松山采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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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受控
2016年2月19日发布2016年3月1日实施
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3)
第三章矿山安全通则 (5)
第四章一般规则 (7)
第五章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8)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0)
二、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11)
三、重大隐患停产撤人专项制度 (19)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整改制度 (21)
五、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2)
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40)
七、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41)
八、地下矿山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42)
九、边帮管理制度 (47)
十、矿山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49)
十一、交接班制度 (51)
十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2)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4)
十四、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5)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6)
十六、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59)
十七、防火制度 (61)
十八、劳动组织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62)
十九、考勤管理制度 (64)
二十、劳动纪律和劳动组织考核制度 (65)
二十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6)
二十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办法 (67)
二十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69)
二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2)
二十五、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74)
二十七、探放水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76)
二十八、敲帮问顶安全管理制度 (83)
二十九、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 (85)
三十、员工胸卡管理制度 (86)
三十一、防透水管理制.度 (87)
三十二、防爆炸管理制度 (92)
三十三、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98)
三十四、竖井预防坠罐跑车管理制度 (100)
三十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02)
三十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3)
三十七、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114)
三十八、矿长带班管理制度 (115)
矿山安全二十四句令
依法开采是根本,三证一照不能少。
开采过程按设计,乱挖滥采埋祸苗。
边坡台阶与矿柱,按照规范预苗好。
爆破程序须严谨,电力设施要达标。
井架钢缆与笼罐,每天检查保牢靠。
作业采面限人数,危险部位先排掉。
现场管理要规范,各个环节标准高。
特岗人员常培训,持证上岗必做到。
各项制度要健全,标语警示安排好。
班前班后必教育,安全规程要记牢。
安全责任重泰山,人民利益为最高。
以上句令要铭记,矿业富县见成效。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意义和责任
1、强化安全生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证企业持续发展。
2、厂矿、车间、班组三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靠职工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机构,为实现安全生产各级领导需全面责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厂矿、车间、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由矿长、厂长、井长主管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检查、总结。
2、建立由矿长为组长、各井长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
各采区、班组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一名,形成一个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网。
3、安全领导小组要深入生产第一线,负责日常安全工作,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4、保证安全生产,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全面树立安全
生产,人人有责。
三、安全教育
1、新工人进矿要进行三级(厂矿、采区、班组)安全教育。
2、对车辆驾驶、电工、焊工、爆破、通风、水泵、卷扬、锅炉等特殊工种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四、安全检查
1、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组织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除坚持每天的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外,并于每周末在本范围内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要依靠和发动群众,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落实总结经验和教训,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对于查出的问题,领导要亲自动手,组织力量,限期解决。
3、各井长、班组发挥各级安全人员的积极性,再生产中,时随地巡回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违章作业现象当即纠正。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为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的发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成立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
3、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对矿长和特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4、矿应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岗位职工是否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生产,检查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5、各工种、工序、班组建立生产纪录与交接班制度。
6、在矿山道路采场悬挂醒目牌,时刻提醒各岗位职工注意安全生产,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7、矿山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和使用必要防护用品、用具进行生产操作。
8、对废石场,露天采矿要有计划地进行覆土造田和绿化工作,为了矿渣流失,在必要的地方建栏设坝,并种植树木,各
采点、采场要有泄洪道,并保证畅通。
9、对边帮、边垃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测,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10、矿山要认真贯彻采掘或采制并举,掘进剥离现行的技术改革。
开采方式采取露天台阶式开采,在同一台阶内要避免双层作业,以免滚石伤人。
11、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性检测,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2、严格爆破器材专人领用登记制度。
爆破工作必须有专职技术人员设计指导操作,“四员”证件齐全。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及参与爆破工作。
13、矿山要对爆破器材设立专人管理,严禁药、管同运同存,更不能堆放在居室内,爆破后的爆破物品及时交回,严禁独自保存、转让或倒卖。
14、运输车辆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不合格、不规范的车辆禁止从事本矿区的矿产品运输。
15、对矿山道路要有专职人员维修和养护,保证畅通。
第三章矿山安全通则
1、为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山要认真贯彻采掘采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技术改革方案,坚持设计规定的正确采掘或采剥顺序。
4、矿山各项施工作业,要有设计方案,如不需要设计的也要有施工安全措施,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
多工种同时做一项工程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也要有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上班前严禁喝酒,要保持神智清醒。
6、禁止乱动、乱摸非本职所管辖的机械、电器设备、信号等。
7、各司机要坚守岗位,保护好自己所使用的机械、电器设备、车辆不许私自交与他人操作驾驶,更不得脱岗、串岗和睡岗。
8、机械电气设备运转的外露部分要加设防护罩。
电器设备
要设防护栏。
9、工作中禁止干私活,不得带领外单位和不相关联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0、工作场所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11、发生重大事故,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准解除。
第四章一般规则
1、禁止在岩帮、崖边、碴根等危险地段休息和逗留。
2、作业前检查工作面有无悬浮大块岩和滚石及其他事故隐患(残炮、塌方现象、采场和废石场出现滑坡征兆等)特别是风雨天更应仔细检查,发现后立即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3、作业前必须切实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准作业。
4、如遇大雾、暴雨、暴风雪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及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暂停作业。
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任何人如发现臭管、残药等爆炸物品,应送交或报告有关爆破人员,禁止擅自处理和私自存放。
6、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
7、凡在黑暗场所和夜间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否则不准作业。
8、潜孔钻、挖掘机、装载机、汽车司机必须是经过训练并经考试合格者担任,接班时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现场。
第五章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1、我厂所有人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程,搞好安全生产。
2、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抓好设备的安全运输,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新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4、岗位操作人员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皮鞋、大衣和戴围巾,必须穿胶底鞋及其他绝缘体的鞋。
5、不经井长及班组长批准不随意将岗位交给他人操作,经批准后的上岗人员负所代岗位的全部责任。
6、一切机电设备的运转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栏杆等)一切防护装置、仪表、信号等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
7、搞好工业卫生和防尘工作,改善劳动条件,搞好环境保护。
8、生产设备必须采用联系信号(声、光等)保持开停车联系明确无误,严格按顺序开停车。
9、设备在运转中其转动部件严禁擦拭、修理,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处理。
10、必须遵守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必须到配电室填写好停送电通知书,检修设备时除配电室停电外,现场配电框(箱)也停电并挂停电标记(牌)。
11、洒水时不能将水洒在电机、电缆头及线路上,湿手不能操作电气设备。
12、不能带负荷拉隔离开关,拉隔离开关时要穿好绝缘靴,戴好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台上,手持绝缘杆方可操作。
13、无通知修电时,要将开关搬到停车位置。
14、搬运大件时,必须由专人指挥。
15、工作场所要有良好的照明,场地物件要摆放整齐。
16、气焊工作时,乙炔发生器、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必须保持5-7米以上,距离明火10米以上,工作时严禁工作人员带火经过乙炔发生器处,严禁工作人员动用气焊设备以免发生事故。
17、凡是违犯上述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予以辞退,一千元以下者按原值的50%罚款。
18、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要严格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教训)的原则进行追查,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9、不准有人工扒矿仓(原粉),特殊情况要有组织、有领导的戴好安全帽方可进行。
20、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3、查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完整、有效。
4、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
(二)、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周检由副矿长带队进行。
每月15日检查由矿长带队进行。
日检由安全员、班组长进行。
2、不定期检查:
由矿长、副矿长、安全员、班组长随时进行。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节假日检查。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1、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参加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意见。
2、根据检查结果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到人,限时完成。
二、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和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经矿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县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
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四个清单”,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九)、企业只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权负责,安全科长具体领导本单位的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员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事故隐患分级排查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坑口、矿排查三级。
2、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1)、班组排查
①排查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生产工艺出现问题等一般事故隐患。
②排查要求
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
(2)、坑口排查
①排查内容
坑口范围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生产工艺出现的缺陷、异常现象,及违反安全生产问题等一般事故隐患。
②排查要求
坑口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填写事故隐患整改表,按照隐患整改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3)、矿级排查
①排查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重大事故隐患。
②排查要求
矿山企业要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并适时开展工作。
对
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矿里报告,并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五)、事故隐患的治理和评估
1、一般事故隐患,由矿山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班组、坑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自己能够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
自己不能够整改的,应书面报告至上一级部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矿山安全科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矿山安全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提
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十六)、整改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十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十八)、整改企业和各级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挂牌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三、重大隐患停产撤人专项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预防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概念: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局部停产治理以及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抢险救灾组织机构: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各副矿长
成员单位:各坑口、各班组、生产科、安全科、技术科等有关科室
(三)、救灾撤人程序:
1、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发出报警或通知,按避灾路线撤离。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3、值班领导在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调度室,并电话通知所有受灾害威胁地点的全部人员,撤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中三家镇南松山金矿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或者按工作面避灾路线、盘区避灾路线撤离。
当发生火灾、有毒气体超限或主扇无计划停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