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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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价医[2010]93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整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医药价格工作要点》,现对我省2010年的医药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继续贯彻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

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苏价费[2009]406号)精神,按照医药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探索医药价格改革的新思路、新政策。

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贯彻《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支持医改试点城市、试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机制改革,研究、探索改革药品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的相关政策,建立结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3、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落实与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的各项价格政策,及时掌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

4、完善医药价格政策。

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的政策。

5、合理制定调整药品价格。

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制定《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及时核定新增基本药物和医疗保险报销药品价格;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规范疫苗加价和接种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销量异常增长的药品价格;适当疏导部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生产销售的少数药品价格矛盾,使药品价格形成更加科学合理。

6、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提高部分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认真做好诊查、注射、输液、护理等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和调整价格方案的听证准备工作。

7、制定支持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积极疏导中药价格矛盾,在价格政策上扶持临床常用但生产上日渐萎缩的中药传统制剂和我省企业生产的新品种、新制剂,支持中药现代化发展。

完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8、建立医药价格监测制度。

逐步在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加强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建立民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医药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患者就医用药。

9、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深入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推行价格公示到病区、到科室、到设备检查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高公示效果。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加强医药价格服务。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政策培训,修订《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宣传国家医药价格政策;继续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进企业活动”,建立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联系制度,研究、协调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医药价格矛盾,及时反映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1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对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生产上报的新药、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在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审批速度,鼓励沿海地区发展新医药产业;制定泰州
“中国医药城”的医药价格扶持政策,积极清理收费,优化园区内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国医药城”的发展。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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