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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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条约法
15.1 复习笔记
一、条约法概说
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
(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条约的种类
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
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
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从广义的意义上看,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约。

通常是多个国家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

内容多系造法性的,规定一些国家行为准则和国际制度。

②条约。

适用于重大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的协议,有效期较长。

③协定。

多是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④议定书。

多是补充性的法律文件,内容一般比协定还要具体,如两国缔结贸易协定后签署的支付议定书。

⑤宪章、盟约、规约。

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的性质。

⑥换文。

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⑦宣言。

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宣言中若不包含具体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除上述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最后决议书(又称藏事文件)、总决议书、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3.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关于缔结条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长期以来,关于缔结条约的规则和制度,主要是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2)系统的条约法编纂工作始于二战后。

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有关条约方面的国际公约还有1986年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根据1969年和1986年的两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实践,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缔约能力。

(1)国家的缔约能力
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根据主权原则而享有的完全的缔约能力。

在一国内部,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有中央政
权机关的特别授权。

但一个国家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由国内法规定,通常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2)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缔约能力受该组织约章的限制。

(3)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的缔约能力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2.缔约程序
条约是按一定程序缔结的。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实践,缔结条约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1)谈判和议定约文
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的交涉过程,是缔结条约的开始。

①谈判的主体
重要的条约,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谈判。

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

②谈判的任务
a.条约约文的起草
约文的起草,双边条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或由国际组织起草,或由专门委员会起草。

b.条约约文的认证
条约约文认证,是指由谈判各方确认约文是否是正确的和作准的,也就是对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加以确认。

条约约文认证,“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的程序”来确定,如无此项程序,可采取草签、暂签或签署的方式确定。

(2)签署
缔约国可以用签署的方式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之拘束,但并非所有签署都具有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效果。

条约法公约规定,签署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②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
③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在国际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条约一经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用批准来表示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①条约有这样的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所奉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这样的表示。

(4)交换批准书
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
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我国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②规定缔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③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

④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的委派程序。

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的条约、重要协定的范围。

⑥规定⑤项以外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

⑦规定条约生效时间。

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互相通知后生效。

⑧规定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⑨还对条约的文字、保存、公布、汇编、登记等作了规定。

3.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在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签署之后,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

(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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