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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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减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05.05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5.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
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
你局(88)粤税二字第023号关于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书画作品,尤其是名贵书画,流失现象很严重,国营书画店(社)收购比较困难,不仅影响税收,也不利于出口创汇。
为了鼓励书画作者将创作的书画作品出售给国家,同时,也便于加强源泉扣缴工作,总局发出了(88)财税集字第077号通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是在个人收入调节税目前未作重大的政策调整前对书画收入暂作为单项收入予以减半征收,即:对书画按单项收入征税,不再合并综合收入内征税,但仍适用趣超倍累进税率,每次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税款暂予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