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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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
定补充用药量
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12、分药、施药、检查、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气等与药剂
接触工作均严禁一人操作。
13、各形式的环流熏蒸都必须严格按照熏蒸准备——施药——气体浓度检测——开机环流——测补漏——浓度检测——补药——浓度检测-开机环流——浓度检测——散气——熏蒸效果检查的操作程序来进行,并要做好突然停电时的紧急预案。
14、熏蒸杀虫后须加强防护,防止再次感染。
15、熏蒸期间如出现中毒现象,首先要将中毒者及时抬离中毒现场。
及时送往医院,并告知医生熏蒸所使用的药剂名称或中毒原因,同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
出现不可控制的毒气泄露、失火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16、熏蒸结束后,保管员要按照要求进行散气和处理残渣。
开仓散气时,应先开下风向门窗,后开上风向门窗。
熏蒸后通风散气时,应有专业人员检测周围环境的磷化氢浓度。
仓内PH3浓度在0.2ppm安全浓度以下时,人员方可进入仓内。
及时检查熏蒸效果后,认真填写好熏蒸记录。
17、凡参与熏蒸和接触毒气人员按规定领取熏蒸补助费。
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他高蛋白、高油脂食物。
熏蒸过程中如出现头昏、刺眼、流泪、
咳嗽、闻到药味和其他不适感觉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并适当休息,严禁在有毒环境内勉强作业。
接触药剂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以后,方可携入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