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_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概述>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主要特点>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
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
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要求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86c7e5d8-6ea5-11ec-b809-7cb59b590d7d《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200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部分修订。
本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对《准则》部分修改的规定进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包括:2.2.1a(第1段)、2.2.3、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段)、5.3.9(第2段)、5.3.10(第2段和第4段)、5.3.13、5.3.15(第1段和第3段)、5.4.2(第6段)、5.4.3、5.3a、5.4.3b(第2段和第3段)、5.4.3d(第5段和第5.4.7、5.4.4.7、5.5.4、5.5.4.4、5.4.4、5.4.3.3、5.3.3、5.3、5.3.3、5.3.3,5.4.12a(第1、2、3和6段)、5.4.13、5.4.14(第1段)、5.4.14a、5.4.14b、5.6.2(第2和6段)、5.6.3、5.6.8(第2、5、7和8段)、5.7.1、5.9.4(第2和6段)、5.9.6、5.9.7、5.9.8、5.9.9、5.11、5.9.12、5.9.13和5.9.19段是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规定5.5.3、5.5.4、5.5.5和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的部分修正案1总则1.0.1为使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满足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1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应设置阀门。
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表2.3.3
名称
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二级”。
5.5.8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引言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形式,广泛应用于城市居民、工业和商业领域。
为了确保城镇燃气使用的安全、高效和可靠,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一般原则、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规程。
一、一般原则1. 安全原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使用安全。
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燃气在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此外,从源头到终端用户的整个燃气系统都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2. 经济原则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要注重经济性。
设计时应考虑到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和成本控制。
优化设计,提高燃气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和运营成本。
3. 环保原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政策要求。
设计时要减少燃气系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比如减少废气和废水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等。
同时,还要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气,促进绿色发展。
二、技术要求1. 设计载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燃气使用的载荷进行准确估计。
设计时需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和用气峰值,合理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容量和布置。
2. 管道设计管道设计是城镇燃气系统中的重要环节。
设计时需满足燃气流动的要求,包括流速、流量和压力损失等。
管道的材料选择、埋设方式和布置要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备选型城镇燃气系统中包括多种设备,如调压器、计量仪表、阀门等。
设计时要根据燃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措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于安全措施的要求十分严格。
设计中要考虑到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和中毒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防火设施和通风系统等。
三、工程实施规程1. 工程审查城镇燃气工程的实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审查过程中要对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手续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法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主要是针对城镇燃气的设计技术和要求,目的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一、燃气资源条件。
为了确定改城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要了解该城镇的燃气资源条件。
首先要调查确定燃气贮存空间、燃气种类、压力,还要知道改城镇的气的供应方式,如天然气、液化气等,这两方面条件都是组成燃气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燃气管道和材料。
燃气管道有钢管、铜管、铸铁管等多种类型,采用不同的材料,搭建管道网络,给出供气点到不同地点的路径,为实施供气工作。
这些管道材料需要与管道类型,用途,安装环境等参数综合考虑,以确保管道运行性能及寿命。
三、燃气设备布置和控制。
燃气管路的改建和施工,必须有燃气设备的设计及布置,同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燃气设备及元件的安装位置。
而且,煤气厂、燃气管道、管流校验系统等,有严格的安全要求和相应的防腐、防护、防锈措施。
四、燃气检测和控制系统。
燃气管线的布设、改建及管流校验,都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测控制系统,制定其他指引性文件细则,以保证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燃气检测及控制技术包括气体检测与分析,流量检测,安全可靠的报警系统等,需要控制各个参数,以确保燃气安全。
五、维护保养。
城镇燃气工程,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维护保养体系,包括定期分析和检查、定期更换消耗件等。
同时,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以确保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
六、管理规定。
改建和施工城镇燃气工程,需要建立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同时定期发布和推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指标,确保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运行。
因此,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要求,可以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
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
新版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是提供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供应系统。
为了确保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1.设计依据2.设计原则(1)安全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保证供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
(2)可靠性原则:供气系统应具备稳定的供气能力,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
(3)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燃气管道布置(1)布置合理:燃气管道应尽量采用直线布置,避免出现明显的弯曲和交叉。
同时,要与其他管道、设备和建筑物保持适当的间距,方便日后维修和管理。
(2)管道保护:在设计中要考虑到管道的保护措施,包括铺设在管沟、管道保温、防腐蚀等。
(3)管道直径:燃气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燃气供应量和输气压力确定。
在设计中,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预留一定的余量。
4.设备选型与布置(1)燃气调压设备:根据供气网络的性质和用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调压设备,确保供气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
(2)防爆设备: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配置适当的防爆设备,如防爆阀、爆炸隔离阀等,以确保安全供气。
(3)燃气表计:根据用户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表计,确保准确计量和费用结算。
5.安全管理(1)安全监测: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燃气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并安排相应的安全监测措施,如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爆炸防护装置等。
(2)紧急处理:设计中要考虑到燃气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如紧急切断燃气供应、疏散人员等。
(3)安全培训:设计中要考虑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可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确保城市燃气供应安全、可靠和经济的重要保障。
设计规范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燃气管道布置、设备选型与布置、安全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设计过程,保证燃气系统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才能保证城镇燃气供应的持续安全和可靠运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一、引言城镇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液化气体,用于供应居民、工业和商业用户的能源。
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的安全、高效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规范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二、燃气管道设计2.1 管道布置•燃气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开建筑物的颠倒部位和高温区域。
•管道应按照建筑物的用气需求和分区情况进行布置,确保供气的平稳性和稳定性。
•管道布置应考虑到维修、改造和扩容的需求,方便后期的维护与管理。
•在地下管线穿越河道、交通干线等特殊区域时,需进行专门的设计和防护措施。
2.2 管道材质•燃气管道可以采用钢管、塑料管或复合管等材质。
选用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环境、压力等级和管径进行选择。
•钢管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进行防腐处理。
•塑料管应选用耐压、耐腐蚀的合格材料,连接可采用热熔或机械连接。
•复合管应具有耐压、耐腐蚀和耐高温的性能,适用于长距离输送和高压输送。
2.3 管道安全间距•燃气管道与其他重要设施之间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燃气管道与电缆、通信线路等水平埋设的管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水平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设备等垂直埋设的管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垂直安全间距。
三、燃气管道施工3.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需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方案编制,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施工前应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测和清理,确保施工条件满足要求。
3.2 施工过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管道的布置和连接。
•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施工人员的安全,合理利用安全网和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发生。
•施工过程中需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管道的焊接、防腐和保温等处理。
3.3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验收包括管道的泄漏试验、防腐层质量检验和安全设施的调试等。
四、燃气管道使用与维护4.1 供气管理•燃气管道供气时,应确保供气量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且稳定可靠。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1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doc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 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 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 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doc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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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 基准气 reference gas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odorant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 自由膨胀序数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 罗加指数 Roga index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O.12 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O.13 气焦gas coke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 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 electric filter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 调峰气 peak shaving gas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6 计算月 design month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O.17 月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monthly consumption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 日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daily consumption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O.19 小时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hourly consumption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 低压储气罐 low pressure gasholder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
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 高压储气罐 high pressure gasholder工作压力(表压)大于O.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
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O.22 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 调压箱(调压柜) regulator box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 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
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 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 单独用户 individual user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O.28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O.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uelling station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O.30 压缩天然气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uck transportation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station for CNG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 supply base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O.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LPG stored station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O.3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 fuel gas)mixing station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 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 LPG-air mixture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 全压力式储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2 半冷冻式储罐 semi—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3 全冷冻式储罐 fully 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O.44 瓶组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5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O.46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2.O.4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 satellite plant)。
2.0.48 引入管service pipe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O.49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O.51 钎焊 capillary joining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入要被连接的两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