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概述
>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
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
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
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
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
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
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
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
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
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
主要特点
>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
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
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
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
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
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城镇燃气规范9
城镇燃气规范9.3.2作废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2,已经实施两月有余,关于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罗列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
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6。1、6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
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
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
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引言
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形式,广泛应用于城市居民、工业和商业领域。为了确保城镇燃气使用的安全、高效和可靠,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一般原则、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规程。
一、一般原则
1. 安全原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使用安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燃气在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此外,从源头到终端用户的整个燃气系统都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2. 经济原则
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要注重经济性。设计时应考虑到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和成本控制。优化设计,提高燃气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和运营成本。
3. 环保原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政策要求。设计时要减少燃气系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比如减少废气和废水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等。同时,还要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气,促进绿色发展。
二、技术要求
1. 设计载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燃气使用的载荷进行准确估计。设计时需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和用气峰值,合理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容量和布置。
2. 管道设计
管道设计是城镇燃气系统中的重要环节。设计时需满足燃气流动的要求,包括流速、流量和压力损失等。管道的材料选择、埋设方式和布置要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备选型
城镇燃气系统中包括多种设备,如调压器、计量仪表、阀门等。设计时要根据燃气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
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篇一: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标准
1. 引言
城镇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合成气供应给城市和城镇居民使用的燃料。城镇燃气的设计标准对于确保供气平安、优化燃气利用以及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档旨在介绍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以指导从事城镇燃气设计的相关人员进行标准操作。
2. 设计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
•城市燃气设计标准〔GB 50028〕
•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53〕
•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现场平安技术规程〔GB 50194〕
•城市燃气管道应力分析与设计标准〔GB 50154〕
3. 设计步骤
城镇燃气设计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3.1 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城镇燃气用途分析,确定燃气需求量和质量要求。
•选择燃气管道材料和管径。
•确定管道布置方案和阀门设置。
•平安设施设计,包括压力调节站、过流阀、防爆装置等。
•制定管道施工图纸。
3.2 管道计算
燃气管道应进行以下计算:
•确定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
•计算管道的压力损失。
•进行管道的应力分析。
3.3 管道布置
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管道应防止与其他输送介质的管道交叉。
•管道应远离高温场所和易燃物品。
•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和维护。
3.4 施工与验收
管道施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管道施工。
•管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管道施工完成后进行渗漏试验和气密性测试。
•管道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和平安技术验收。
4. 平安本卷须知
在城镇燃气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平安事项:
•管道应符合防爆、防雷和防火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燃气是城镇居民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为了确保燃气的运输、供应
和使用安全可靠,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下面是一些常见
的规范条文说明。
1.管网设计
管网设计是燃气系统建设的基础,主要包括管道网络布置、管道规格
选取和管道材质选择等方面。规范要求设计人员根据城镇规划和气源条件,合理布置管道网络,确保燃气能够在城镇各个区域稳定供应;在选取管道
规格和材质时,要综合考虑燃气流量、压力、管道长度和周边环境等因素,以确保管道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2.施工安装
燃气施工安装是燃气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规范对施工安装过程中的
各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道的防腐处理、支架和固定件的安装等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需要
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验,确保管道的质量合格且安全可靠。
3.设备选型
城镇燃气系统中的设备主要包括燃气计量器、调压器、阀门等。规范
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燃气负荷、压力范围和使用
环境等因素,确保选用的设备能够满足城镇燃气系统的需求,并具备良好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安全措施
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规范中对安全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规定了燃气管道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居民能够清晰识别管道的位置和相关信息;规定了燃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以防止设备过热引发事故;还要求建立完善的燃气泄漏检测和紧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工程验收与维护
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城镇燃气系统进行工程验收和维护。规范要求对管道的质量、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在使用阶段,规范还要求建立健全的维护和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和设备,确保城镇燃气系统的长期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是提供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供应系统。为了确保城
镇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1.设计依据
2.设计原则
(1)安全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保证供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
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
(2)可靠性原则:供气系统应具备稳定的供气能力,能够满足用户
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
(3)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燃气管道布置
(1)布置合理:燃气管道应尽量采用直线布置,避免出现明显的弯
曲和交叉。同时,要与其他管道、设备和建筑物保持适当的间距,方便日
后维修和管理。
(2)管道保护:在设计中要考虑到管道的保护措施,包括铺设在管沟、管道保温、防腐蚀等。
(3)管道直径:燃气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燃气供应量和输气压力确定。在设计中,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预留一定的余量。
4.设备选型与布置
(1)燃气调压设备:根据供气网络的性质和用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调压设备,确保供气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
(2)防爆设备: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配置适当的防爆设备,如防爆阀、爆炸隔离阀等,以确保安全供气。
(3)燃气表计:根据用户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燃气表计,确保准确计量和费用结算。
5.安全管理
(1)安全监测: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燃气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并安排相应的安全监测措施,如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爆炸防护装置等。
(2)紧急处理:设计中要考虑到燃气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如紧急切断燃气供应、疏散人员等。
(3)安全培训:设计中要考虑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可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指用于指导城镇燃气设计的一套标准和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下面是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最新1000字的介绍。
一、总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城镇燃气系统的项目。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二、设计基本要求
1.设计应按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城镇燃气供应的需要和城镇的发展规划。
2.设计应充分考虑供应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城镇燃气系统能够正常运行,避免燃气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设计应合理选择燃气管道的材质和规格,确保管道的强度和稳定性,降低管道维修和更换的成本。
4.设计应考虑到城镇燃气系统的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减少燃气的消耗和排放。
5.设计应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的规模和需要,合理确定燃气储气设施的容量,确保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考虑到未来的扩容需求。
三、设计内容
1.城镇燃气系统的布置和分区划分,包括主供站、调压站、分输站和用户接口的位置和数量。
2.主供站、调压站、分输站和用户接口的设计和建设要求,包
括设备的选择、安装和调试等。
3.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敷设要求,包括管道材质、规格、布置和
固定等。
4.燃气储气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求,包括气罐的容量、数量、
布局和安全措施等。
5.燃气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设计和配置要求,包括燃气泄漏
报警器、燃气阻隔阀和燃气检测器等。
6.排气设施和排烟设备的设计和建设要求,包括燃气燃烧产生
的废气和烟气的处理和排放等。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设计规范》GB50028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OOO⾄⼆OO⼀年度⼯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东输⼯程中城市天然⽓⼯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进⾏了审查,现予批准,⾃2002年8⽉1⽇起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规定同时废⽌。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 (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
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原强制性条⽂5.5.3、5.5.4、5.5.5、5.5.8同时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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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1307 更新时间:
2007-3-2 21:28:34
2 术 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
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
故本规范对供气
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 %~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
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详见表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 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1
中所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 13611 - 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表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表1 GB/T 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101.3k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