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新疆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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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暂⾏办法
第⼀条 为进⼀步深化兵团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规范事业单位新进⼈员招聘⼯作,根据《兵团事业单位⼈员聘⽤制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兵团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必须在编制和增⼈计划内,根据⼯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
第五条兵、师组织⼈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部门。
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师、团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由师⼈事局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时,招聘单位应成⽴由⼈事部门负责⼈、监督部门负责⼈、职⼯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招聘⼯作机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基本程序是:
(⼀)编制上报招聘⽅案。
包括⽤⼈单位名称及编制数、计划数、实有⼈数、拟招聘⼈数;拟招聘岗位、专业及任职资格条件;招聘对象、范围、⽅法及有关要求等。
(⼆)审批招聘⽅案。
招聘单位提出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部门审批实施。
(三)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组织公开招聘⼯作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地区公共媒体上发布。
公告包括招聘范围、对象、岗位、⼈数、专业要求、资格条件、待遇、报名⽅式和考试⽅法(笔试、⾯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公⽰拟聘⼈员名单。
(⼋)研究确定招聘⼈员。
(九)签订聘⽤合同。
公⽰结果不影响聘⽤的,由⽤⼈单位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与受聘⼈员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聘⽤合同。
(⼗)聘⽤合同分别由兵、师两级⼈事部门鉴证。
第⼋条应聘⼈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岗位职责的能⼒;
(四)⾝体健康,能承担正常⼯作;
(五)实⾏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符合招聘岗位职责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考试采取笔试和⾯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员的综合素质、专业⽔平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技能。
第⼗条考核的重点是应聘⼈员的政治⽴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平、⼯作态度和⼯作实绩等。
第⼗⼀条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由⽤⼈单位提出招聘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兵、师⼈事部门备案后,签订《新疆⽣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聘⽤合同书》,确定双⽅的⼈事关系。
第⼗⼆条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采⽤竞争的岗位,经兵、师⼈事部门同意,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法招聘。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的免于考试,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考察考核,报兵、师⼈事部门审批后,⽅可办理聘⽤⼿续。
(⼀)事业单位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员、“新世纪百千万⼈才⼯程”⼈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硕⼠以上学位的⼈员;(三)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四)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五)国家机关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作⼈员;(六)国家、⾃治区和兵团政策性安置⼈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级组织⼈事部门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领导,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防⽌滥⽤职权、以权谋私等⾏为的发⽣。
要切实履⾏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事争议处理⼯作,维护⽤⼈单位和新进⼈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招聘⼯作的顺利进⾏。
第⼗五条各师⼈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招聘⼯作实施细则,报兵团⼈事局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兵团⼈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