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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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
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三函[1995]22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函[1995]2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