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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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
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12.30
•【文号】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
•【施行日期】200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该《办法》执行以来对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办法》第八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
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现调整为:"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承担我国中央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协议项目,或以国家科技发展为目标,体现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
请在工作中照此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