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样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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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样品管理制度
一、留样要求
1、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2、取样完毕后,做好样品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品项规格、
生产日期、喷码日期、留样人、自检指标等。

3、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检验或封存,以防污染。

1、样品的保留由当班检验员负责,保存期内要妥善保管样品。

2、保留样品的容器要清洁,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
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3、样品保留量要不少于1公斤。

4、原粮收购样品保留48小时。

5、外购原料米样品保留18个月。

6、成品样品保留18个月。

7、样品过保存期后,根据其质量变坏程度,做出清理。

如留样期满产品质量已变质作报废处理。

二、样品室的管理要求
1、样品室风、避光、防火、专用。

2、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3、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4、保持样品室卫生清洁,样品室由检验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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