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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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p p t三四章案
例题目
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
第三章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
2005年6月,
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
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
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
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
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
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
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自然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3.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
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 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4. 二、判断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财产保险合同均不可以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
错误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只能由投保人申请变动。
错误
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错误定额保险
5.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 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将房屋改做饭店经营,李某没有通知A保险公司,而把保险单直接转让给周某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
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李某、周某都得不到赔偿。
原因是:财产保险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案例中,李某已对该房屋没得所有权。
周某虽然有所有权,但是投保人未变更,即合同是李某的,所以两人得不到赔偿。
2、甲有一批财产,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1000万元,投保人以此为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单约定相对免赔率为3%,现若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损失6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如果预定的是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如何赔偿?
因为采用相对免赔率,所以当损失大于1000乘以3%时,即大于30万元时,保险公司要全部赔偿,赔偿65万元。
绝对免赔率时,应赔偿65减去1000乘以3%即35万元
第四章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分析: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
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答案:甲最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赔偿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
度,甲
因把货物的一半卖给了乙,双方已办理了货物所有权手续,甲的保险利益因而改变为10万元。
3.2007年5月,A出版发行公司为促销旗下某本书籍,向购买该书的顾客,每本赠送一份由A公司投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2月,一次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其中有10位死者,其法定继承人认为死者为前述赠送保险之被保险人,于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B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A公司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拒赔。
答案:A 公司为促销书本向购书人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顾客买书客观上满足了保险赠与所附的条件,可以认为顾客买书的行为是同意A 出版社为其投保,符合第53 条最后一项的规定,应视为A 公司对死亡顾客具有保险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实务中同意原则不仅局限于被保险人的明确表示,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4. 王某2009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并且给予小张抚养费。
2011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答案一:1、老张对这份保险合同是否知情、同意?对受益人指定是否同意? 如果对投保、指定受益人均同意的话,这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将正常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同意投保的话,则这份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将保单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王某。
2、如果合同有效的话,老张身故以后,身故受益人是孙子小张,如果小张已成年的话,则理赔款由小张申请,其父母无权申请。
3、如果合同有效的话,老张身故以后,身故受益人是孙子小张,如果小张尚未成年,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其父母均是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这种情况很少的),二人均有权申请。
也可以双方共同到场领取该理赔款。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将该理赔款提存公证(费用较高,实践当中一般很少采用),然后由父母提供材料向公证处提出领取申请。
答案二:(1) 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
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 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张某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小张的扶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张某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小张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同,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老张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王某因离婚而对老张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 这笔保险金应付给小张,因为小张是未成年人,而张某即使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
故由张某代替小张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 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
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6.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
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
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虽有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纺织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分析及结论】本案中,投保人某纺织品公司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经对该企业是否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做出了询问,但投保人却未告知其成品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真实情况,显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虽然又做了补充告知,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所说的情况,即按照惯例成品库不应安装喷淋设备,且已有其他有效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火灾发生等,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
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显然,是否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已经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提高。
而经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也说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
【分析及结论】因此,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和第5款(原《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7. 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
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
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D )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
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
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分析: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分析: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
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9有艘装咖啡的船投保海上保险,保险单上注明:“战争所导致的危险不保在内”。
当时正值美国内战期间,南军因军事关系将哈德拉斯角灯塔熄灭,船长在绕角航行时,因计算错误导致船舶搁浅。
全船人员被捕,所载咖啡受南军干扰仅一小部分为联邦救护队所救。
法院认为,船舶遇难的近因为搁浅,而非敌军熄灭灯塔,保险人应就搁浅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至于受南军干扰未能获救咖啡,损失由战争所致,为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需赔偿。
10【案情介绍】2003年7月5日18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刮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
当晚21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径一条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的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
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
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被横卧路面的电线杆绊倒后触电身亡的原因究竟是暴风雨所致还是供电局的过失所致。
【分析及其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电线杆属供电局主管,在电线杆被吹倒后长达数小时内,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以致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供电局应承担责任,判决供电局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5万元。
事故发生前,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
因此,供电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
根据本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
供电局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陈某死亡,供电局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1、李某将其住房和家庭财产保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房屋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6万元(价值10万)。
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庭财产遭受部分损失。
试问:
(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4万
(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5万
(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赔多少?2.5万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5万
(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6万
答案
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4万。
(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5万。
(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半赔李某2.5元,另外赔典当行2.5万元。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5万。
(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6万元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案例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0万元
产实际价值10000元,损失金额5000元,在保险金额为3000元、80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3000元的情况下,赔偿3000。
8000元的情况下赔偿5000元。
比例赔偿方式案例
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
(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比例赔付:100/120*30=25
(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30万元
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30万元 80万元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假定一个代理人把一项2000万元的财产安排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分别是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假定发生1000万元的损失,试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计算每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500,250,250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500,250,250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000,0,0
近因原则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
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
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A和B 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