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现实困境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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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5年 我 国 修 订 《 公 司法 》 , 开 始承 认 一 人公 司 , 这 一 改 变导 致 了个人 独资企 业 的年均 增长 率骤 降 , 这 使 得我 们 不得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现 实 困 境
个 人独 资企 业突破 了个 体工 商户 的简 单 性 和初 级性 , 在 经营管 理模 式上 表 现 出更 强 的 主体 独 立 性 、 规 范性 、 组 织 性 和规模 性 , 属 于经 商个 人 体 系 中的 高 层 次形 态 。同 时 , 作 为 企业组 织 , 个人 独 资企 业 可 以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可 以成 为 公 司 股东 , 可 以享受 到 法律 有 关 于 中小 企 业 的优 惠 政策 , 企 业 主
记, 领 取营 业执 照 。
双重 竞争 重压下 陷入 了生存 困境 。
1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向 下 竞 争 的 劣 势
1 9 8 2年宪法 重新 确立个 体经 济 的法 律地位 , 随后 颁 布 的 《 民法 通则 》 、 《 城 乡个体 工商 户暂 行 条例 》 确 立 了个 体 工商 户 制度 。得 到 法 律 肯 定 与 保 障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迅 猛 发 展 。 到
性使得 个人 独资 企 业 相较 于 个 体工 商 户 更 为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度 的特征 , 更 有 利 于 实 现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利 益最 大 化 。然 而, 个人 独资 企业 的 发展 并 非 如 预想 的那 般 顺 利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数 量远 远大 于个人 独资 企业 , 加之 我 国《 公 司法 》 对 一 人
1 9 9 9年 《 个人 独资企 业法 》 颁布, 个 体 工 商 户 已经 先 行 发 展 近
其二, 投资 风 险 即 责 任 承 担 不 同。一 人 公 司是 企 业 法 人, 公司 以其全 部财 产 对 公 司 的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股 东 仅 以其 认 缴 的出资额 为 限对 公 司承 担 责任 。而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作 为 业 主制 企业 , 不 享有 法 人 资 格 , 投 资 人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形式。
一
业一 定 的独立人 格 、 独立 财产 、 独 立责 任使 自然 人脱 离 自我 , 过分 强调 了企业 性和 规范性 , 在 立 法价 值选 择 上 背离 了业 主 制企 业 的本质 , 忽 略 了 其个 人 属性 和非 正 式 性 , 从 而加 剧 了 个人 独资 企业 的劣势状 态 。 2 . 个人 独 资企业 向上竞 争 的劣势
公 司的承认 , 使 得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一 人 公 司 的
置、 投 资人集 所有 与 经 营 于一 身 等 特 征 , 但 二 者 也 存 在 显著
差别 : 其一 , 设 立 条件 不 同。虽 然 2 0 1 4年 《 公司法》 取 消 了一 人公 司最 低资 本 限额 的限制 , 但一 人 公 司的股 东 仍 须制 定公 司章 程 , 并依 法提 交工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登 记 , 而《 个人 独 资企 业法 》 则没 有此要 求 , 投资 人或 者其 委托 的代理 人 , 只需 向工 商 行政 管理机 关提交 个人 独资 企业 设 立 申请 书 、 投 资人 身 份 证 明和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 即 可 取 得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经 营 管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现 实 困 境 及 发 展 方 向
窦 语 但
( 吉林 大 学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
…
’
i
个人独 资企 业是一 种重要 的企 业组 织形 式 , 其 所具 备 的制 度 优越 性 能 够 满足 个人 投 资 者 的利益需求,;
i ! ^ 一
1 9 9 9年颁 布 的《 个 人独 资企业 法 》 正式 引入 “ 个 人独 资 企 业” 概念 , 建 立起 了 统一 的独 资企 业 制 度 , 在 此后 的 近十 年 , 个人独 资企 业得 到 了长 足发 展 , 成 为 了一种 重要 的企业 组 织
性, 导致其陷 - 5 同 时也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向 。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与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一 人 公 司 微 弱 的 差 异
入 发 展 困境 , 如何 拓展 生存 空 间, 实现 其 应 有 价 值 , 值得 我 们深 思 。
~ … …
不开 始思 考面对 一人 公司 的强 大竞 争压 力 , 个 人 独资 企 业 的 生存 空 间何在 。个 人 独资 企 业 与 一人 公 司都 采 用 企 业 组织 形式 , 都具有 单一 投资 主体 、 单 一资 本来 源 、 简易 组 织机 构设
还可 以委托 或者 聘用他 人经 营管 理企 业 事务 , 这 些 制度 优 越
责任 。
2 O年 , 其 相 比于个 人独 资企业 的历史 积 累和路 径依赖 优 势 十
分 明显 。
此外 , 《 个人 独资 企 业 法 》 对 于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立 、 投 资人 及事 务 管理 , 以及 企 业 的解 散 和 清算 都 作 出 了相 应 规 定 。相 比之下 , 个体 工商 户具 有设 立 门槛 低 、 程 序 简便 、 运 营 成本 较低 、 管 制更 宽松 、 经 营更 灵活 的优 势 。加 之 ,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与个 体工商 户 并 没 有本 质 上 的 区别 , 它 们 具有 “ 单 一 的
其三, 企业 治理 的规范 程度 不 同。一 人 公 司原 则上 适 用
现代公 司规 范的 治理 结 构 , 由股 东 行 使 股 东 会 职权 , 设 立 董
事会 或执行 董事 、 监事 。独 资企 业 实 行 业 主 制 管 理模 式 , 不 存在 治理结 构 。因而 , 一人 公 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外 部公 众 形 象优 于 个 人独 资企业 。另外 , 一人 公 司 实行 较 为 严 格 的会 计 审 计制 度 , 以 此保证 公 司财产 独 立 原则 得 到 最 低 限 的 维 护 。而个 人 独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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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现 实 困 境
个 人独 资企 业突破 了个 体工 商户 的简 单 性 和初 级性 , 在 经营管 理模 式上 表 现 出更 强 的 主体 独 立 性 、 规 范性 、 组 织 性 和规模 性 , 属 于经 商个 人 体 系 中的 高 层 次形 态 。同 时 , 作 为 企业组 织 , 个人 独 资企 业 可 以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可 以成 为 公 司 股东 , 可 以享受 到 法律 有 关 于 中小 企 业 的优 惠 政策 , 企 业 主
记, 领 取营 业执 照 。
双重 竞争 重压下 陷入 了生存 困境 。
1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向 下 竞 争 的 劣 势
1 9 8 2年宪法 重新 确立个 体经 济 的法 律地位 , 随后 颁 布 的 《 民法 通则 》 、 《 城 乡个体 工商 户暂 行 条例 》 确 立 了个 体 工商 户 制度 。得 到 法 律 肯 定 与 保 障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迅 猛 发 展 。 到
性使得 个人 独资 企 业 相较 于 个 体工 商 户 更 为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度 的特征 , 更 有 利 于 实 现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利 益最 大 化 。然 而, 个人 独资 企业 的 发展 并 非 如 预想 的那 般 顺 利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数 量远 远大 于个人 独资 企业 , 加之 我 国《 公 司法 》 对 一 人
1 9 9 9年 《 个人 独资企 业法 》 颁布, 个 体 工 商 户 已经 先 行 发 展 近
其二, 投资 风 险 即 责 任 承 担 不 同。一 人 公 司是 企 业 法 人, 公司 以其全 部财 产 对 公 司 的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股 东 仅 以其 认 缴 的出资额 为 限对 公 司承 担 责任 。而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作 为 业 主制 企业 , 不 享有 法 人 资 格 , 投 资 人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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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一 定 的独立人 格 、 独立 财产 、 独 立责 任使 自然 人脱 离 自我 , 过分 强调 了企业 性和 规范性 , 在 立 法价 值选 择 上 背离 了业 主 制企 业 的本质 , 忽 略 了 其个 人 属性 和非 正 式 性 , 从 而加 剧 了 个人 独资 企业 的劣势状 态 。 2 . 个人 独 资企业 向上竞 争 的劣势
公 司的承认 , 使 得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一 人 公 司 的
置、 投 资人集 所有 与 经 营 于一 身 等 特 征 , 但 二 者 也 存 在 显著
差别 : 其一 , 设 立 条件 不 同。虽 然 2 0 1 4年 《 公司法》 取 消 了一 人公 司最 低资 本 限额 的限制 , 但一 人 公 司的股 东 仍 须制 定公 司章 程 , 并依 法提 交工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登 记 , 而《 个人 独 资企 业法 》 则没 有此要 求 , 投资 人或 者其 委托 的代理 人 , 只需 向工 商 行政 管理机 关提交 个人 独资 企业 设 立 申请 书 、 投 资人 身 份 证 明和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 即 可 取 得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经 营 管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现 实 困 境 及 发 展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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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大 学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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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 资企 业是一 种重要 的企 业组 织形 式 , 其 所具 备 的制 度 优越 性 能 够 满足 个人 投 资 者 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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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发 展 困境 , 如何 拓展 生存 空 间, 实现 其 应 有 价 值 , 值得 我 们深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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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 始思 考面对 一人 公司 的强 大竞 争压 力 , 个 人 独资 企 业 的 生存 空 间何在 。个 人 独资 企 业 与 一人 公 司都 采 用 企 业 组织 形式 , 都具有 单一 投资 主体 、 单 一资 本来 源 、 简易 组 织机 构设
还可 以委托 或者 聘用他 人经 营管 理企 业 事务 , 这 些 制度 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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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 个人 独资 企 业 法 》 对 于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立 、 投 资人 及事 务 管理 , 以及 企 业 的解 散 和 清算 都 作 出 了相 应 规 定 。相 比之下 , 个体 工商 户具 有设 立 门槛 低 、 程 序 简便 、 运 营 成本 较低 、 管 制更 宽松 、 经 营更 灵活 的优 势 。加 之 ,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与个 体工商 户 并 没 有本 质 上 的 区别 , 它 们 具有 “ 单 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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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 司规 范的 治理 结 构 , 由股 东 行 使 股 东 会 职权 , 设 立 董
事会 或执行 董事 、 监事 。独 资企 业 实 行 业 主 制 管 理模 式 , 不 存在 治理结 构 。因而 , 一人 公 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外 部公 众 形 象优 于 个 人独 资企业 。另外 , 一人 公 司 实行 较 为 严 格 的会 计 审 计制 度 , 以 此保证 公 司财产 独 立 原则 得 到 最 低 限 的 维 护 。而个 人 独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