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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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23
•【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18号
•【施行日期】2009.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进一步推进实现“以图管地”,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卫片执法检查的范围,2009年将对北京等172个城市2008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卫星遥感监测影像(以下简称卫片)反映的北京等172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监测时段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间为准)。
二、检查内容
各有关城市领取卫片后,立即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
按照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情况,具体要对卫片影像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用地,经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土地违法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已经发现等情况进行逐宗核查。
三、检查方式
地方自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各有关城市逐宗核查卫片影像反映的问题。
核查过程中,要将卫片影像图变化情况与土地审批、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其他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组织抽查。
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方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将根据检查结果排序,通报检查结果对部分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时间安排
2009年5月15日前,各有关城市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有关统计表格。
6月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省(区、市)检查工作,写出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附件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附件6)、《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附件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附件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附件10)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附件11)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7月15日前,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部执法监察局,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培训和指导。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城市,在数量上是部历次组织卫片执法检查中最多的一次,其中部分城市是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城市,特别是第一次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城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开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第一次参加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专门进行培训。
(三)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检查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检查工作。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通知关于检查和统计汇总的要求,并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统计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不得谎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核查工作,并对报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谎报、瞒报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报部的汇总分析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汇总分析报告除客观反映检查情况外,还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四)积极争取政府统一组织整改和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积极争取由政府统一组织边检查、边查处、边整改。
对重大、典型和涉及县级政府干部的案件,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态度要坚决,决不能打折扣。
对符合问责条件的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坚决进行问责。
部将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处理到位率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并将根据各地检查和整改情况,决定采取必要的督促整改措施。
附件:1.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172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3.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要求
4.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5.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7.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8.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9.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1.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制作并发放卫星遥感监测图片数据光盘
各有关城市的遥感监测成果完成后,由部制作卫星遥感监测图片数据光盘,提供给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卫片。
开展执法检查的城市及其市辖区,以最终完成遥感监测成果的城市及其市辖区为准。
二、检查工作分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
规划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外业核查和测量结果进行审核;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整体性审核,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工作。
1.准备卫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外业记录手簿、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件、近年用地审批文件、供地有关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动态巡查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近年违法用地举报登记材料以及土地权属、土地详查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准备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和外业测量工具。
(二)内业。
1.对于部分城市卫片主城区部分没有标注区界的,应首先标注区界,确定变化图斑所在的区(县);核实卫片上的行政区域界线,对误差部分进行修正。
2.将卫片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及土地变更调查记录手簿逐个图斑进行比
较,将有关内容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并将两者变化不一致的图斑在卫片上标注,同时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图斑号前注明。
3.对地块小,在卫片上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区,可依据变化图斑的中心点坐标,将变化不一致的图斑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4.根据调查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图斑的分布状况,确定外业调查路线,以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确定的路线及分组情况,整理内业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资料,供外业调查使用。
(三)外业核查测量。
1.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将有关内容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2.实地测量。
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对违法用地进行测量。
对其他用地,实地与图斑一致的,以监测面积为准;实地与图斑面积不一致的,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并将测量结果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四)整理核查结果。
对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将相关内容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完成有关统计、比较分析。
(五)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
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规划部门对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审核是否经过依法批准,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审核结果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六)汇总分析。
整理《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后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的有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填写《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在对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填写《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根据前述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汇总分析报告。
(七)督查验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逐一对各城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核查。
对外业调查测量结果的抽查不应低于5%;对内业要全面进行检查。
在此基础上,部组织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进行督查和验收。
四、依法处理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立案查处。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依法应进行政府问责的,应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对违法事实严重、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及政府违法、查处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对事也要对人,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
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对责任人的处理。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五、成果上报
各地要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下载)。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检查工作,报送汇总分析报告和有关统计表格。
各地上报的执法检查汇总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二是卫片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
三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
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各地上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数据分析及典型案例。
数据分析应准确、具体,不仅包括违法用地总面积、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例及面积比例,还应包括各类违法用地的具体数据分析,如未批先用土地,除宗地数及面积数外,还要区分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情况并进行具体分析,即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宗地数、面积数及占未批先用总宗地数及总面积的比例。
对调查处理的典型案例,应附具体材料。
二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
三是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具体数据分析,如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立案率和处理到位率进行比较和分析。
各地在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
有关技术问题,如判读卫片、实地测量等,由部地籍管理司负责答复,联系人:牛新萍、赵伟,电话:010-66558217、66558220;其他问题,由部执法监察局负责答复,联系人:
李晓文、唐辰,电话:010-66558346、66558331。
附件2
172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备注:“监测区”范围以卫片数据光盘为准,具体区(县)范围依最新行政界限核实结果为准。
附件3
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要求
1.《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其他违法用地”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骗取批准、超占用地、擅自改变用途、非法批地、违法方式供地外的其他违法用地。
“未供即用”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已经批准,但在具体项目供地批准前就开始使用的土地,但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用地除外。
对于在卫片监测期间用地申请材料已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但农用地转用、征收尚未获得批准即开始用地的,在“边报边用”栏确认。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中,违法用地=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
如果一宗地既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又是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在统计时将该类用地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统计,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中不再统计;对于“农村建设违法用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
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填报时不得随意扩大乡镇企业的范畴。
除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两类之外的其他违法用地,均作为城市建设违法用地统计。
3.《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是指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
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
4.国务院冻结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间为:2004年4月30日 - 2004年10月30日。
该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5.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之后,工业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
属于国发31号文下发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
6. 报表中的必填项目,如用地时间、面积、规划用途、等,必须填写不得缺项。
如果确实无法填写,须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7. 关于用地时间,一般情况下,用地时间应发生在卫片监测时段之内。
但对于用地行为在卫片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前已经发生,且用地行为一直持续到卫片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后的,要以实际开始占地、圈地的时间作为用地时间。
用地时间要求具体到“日”,确实无法确定的,必须填到“月”。
另外,对于违法用地的统计,在时间上注意区分两种情况:
(1)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开始日之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本次执法检查作为合法用地统计,有关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2)用地时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在监测时段之内或监测时段结束日之后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本次执法检查仍应作为违法用地统计,有关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3)检查验收前,违法占用的耕地已经拆除复耕的,仍作为违法用地统计,
但不计入问责统计范围。
8.供地批准情况和转征收批准情况栏,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不得缺项。
确实无法填写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对于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只要在用地前已取得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视为合法用地,不再作为“边报边用”违法用地统计。
此类用地的供地批准情况栏可留空,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对于使用国有农用地只有转用手续没有征收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征收手续没有转用手续的,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只涉及转用不涉及征收的,有关批准内容可以留空,但要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对于临时用地,仅限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两类情况,不得随意扩大临时用地的范围。
根据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一般情况下,以监测面积作用用地面积,但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个图斑涉及多宗用地的,需进行实测,以监测时段内发生的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2)对于合法用地,监测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对于违法用地,监测面积与监测时段内实际用地面积出入很大的,需进行实测,以监测时段内发生的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10.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11.批准用途、实际用途按照2007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的二级类名称填写,不得使用代码。
12.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要在“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栏勾选确认;违反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在“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栏勾选确认;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符,要在“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栏勾选确认。
13.供地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方式出让及其他”四种,其他指的是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
住宅用地的供地方式,如果是属于出让,要明确是属于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方式出让;属于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须在备注栏说明。
14.紧急用地专指抢险救灾等用地。
15.属于实地未变化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实地未变化的具体情况。
16.农业结构调整中,对于建造温室大棚、饲养场及塘底、塘壁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对于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附件4
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有关数据作为逐级汇总统计的依据。
2.一个图斑涉及多宗地的,图斑编号按宗地数填写,如一个图斑涉及3宗土地,卫片上图斑编号为10,表中图斑编号填写为10-1,10-2,10-3;序号则按
顺序填写,有多少宗地,就有多少个序号。
多个图斑涉及1宗地的,占一个图斑编号栏,按顺序排列。
如3个图斑涉及1宗地,填写方法是在一个图斑编号栏中用逗号分隔,依次排序图斑编号。
3.图斑位置要填具体的用地地点,土地位置涉及集体土地的,要具体到村组。
4.用地单位要填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不能仅依据批准文件填写。
如果实际用地单位(个人)与批准用地单位(个人)不一致,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5.本表时间精确到“日”。
6.用地时间是指用地单位实际开始占地、圈地的具体时间。
7.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一位小数。
8.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是指供地文件批准的用途,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农地转用或征地文件批准的用途;实际用途是指卫片执法检查核实的用途。
如果与批准用途不符,要在“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栏确认。
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 2007)二级类填写。
如果批准用途或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要在“是否违反规划”栏确认。
9.供地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其他,对于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用地,只要在用地前已取得转征收批准手续,即为合法用地,不属于“不属于边报边用”,但要在备注栏说明。
10.从“是否未报即用”栏至“是否动态巡查已经发现违法”栏,正确的填法是只确认,不否认,即只填“V”,不填“X”。
11.未报即用是指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边报边用是指卫片监测期间用地申请材料已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尚未获得批准即开始用地。
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已经批准,但在具体项目供地批准前就开始用地的,在“未供即用”栏中确认,批次用地中的市政道路、绿地等不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用地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