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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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调 控 模 式
行 动 态 管理 ,用工作 绩效 确
定 工 资 待 遇 ,依 据 聘 用 合 同进 行 考 核 ,根 据 履 行 合 同的 情 况 确定 受 聘 人 员续 聘 、 代 理 成 本 或 管 理 者 擅 自处 理 权 行 解聘 等 。 为 是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相 分 离 的 副产 品 . 3 、用 人单 位 在 专 业技 术 职 务结 构 比 例和 岗位 总量 控 制 的 前提 下 ,主 系列 不 也 是 经 济 学 界 至 今 没 能 有 效 解 决 的 问 再 进 行 一 年 一度 的 专 业技 术 职 务 任职 资 格 评 审 。 位 可 根据 工 作需 要 自主设 置 专 单 题 .为 此 人 们 设 计 了许 多 控 制 或 激 励 业技 术 职 务 岗位 ,根据 岗位 和 工作 需 要 择优 确 定 人 选 , 照 岗位 、 效 兑 现工 资 按 绩 机 制 来 减 缓 代 理 成 本 或 管 理 者 擅 自处 待 遇 。非 主 系列 人 员需 参加 评 审 或全 国 ( )统 一 考 试取 得 相 应 资格 后 ,按 岗位 省
. 可 南职赫改蕈又有新举 措
日前 , 南省 人 事 厅 召开 职 称 改革 工 作 会议 , 台 了一 系 列深 化 职称 改革 的 河 出
新 举措 和 配 套 政 策 。主 要 内容 包 括 岗位设 置与 聘 任 制相 结 合 、资 格 与 工资 待 遇 分 离 、实行 以 聘 代 评 、任 职 资格 可 直 接 认定 四方 面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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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结 构 中 的组 织 模 式 主 要 应 以德 国 模
式 为 基 础 进 行 构 建 。具 体 而言 一 ¨ 在 组 织 形 式 方 面 :股 东 大会 、董 事 会 、经 理 会 三 个 领 导 机 构 分 设 .且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会 成 员 不 能 相 互 交 叉 。2 )在 责 权 划分 方 面 :股 东 大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选 举 董 事 和 完 成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务 : 董 事 会 主 要 负 责 对 经 理 会 的 监 督 以 及 人 员 的任 免 等 : 经 理 会 主 要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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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三 项 主 要 要 求 公 平 . 公 开 和 诚 信 。 效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 有 一是 强 化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的 责 任 : 二 是 确 保 董 事 会 的独 立性 ,强 化 董 事 会 的 审计 、 薪 酬等 专 业 委 员会 的 作 用 和 责 任 ,三 是 建 立 一 套 健 全 、 操 作 性 强 的 、 权 可 责 利 明确 的 公 司 管 理 治 理 规 则 保 证 内 控 的实 施 司价 值 四是 注 重风 险 管 理 增 加 公 五是 增 加 公 司透 明度 提 高 公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任 职 资格 与职 务 相分 离 ,任职 资 格 只 代表 专 业技 术 人 员 担 任 某 一职 务所 应 达到 的 学 术 、技 术 水平 ,不 与工 资待 遇 挂 钩 。专 业 技 术职 务 实
公 司 的 日常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等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中 的
融 资体 制 的必 然 产
何 种 治 理 要 求 达 到

式 上 而 且 在 人 员构 成 上 都 实 现 了监 督 权 和 经 营 权 的 分 割 。这 样 不 仅 可 以 保 障 代 表 股 东 对 经 营 者 实 行 有 效 的 控
标 衡量其
1 求 。 在 要
I 公 司 治
1 、以 高校 和 卫生 事 业单 位 为 突破 口 , 进科 学 设 岗和 聘 任管 理 工作 ,实现 专 推 业 技 术人 员由身 份 管理 向岗位 管 理 的转 变 , 除 专业 技 术职 务 实际 存在 的 终 身制 。 破 用 人单 位 在 国 家规 定 的 专业 技 术职 务 系列 内 , 择 最适 应 的 系 列和 专 业 。在 选 科 学 设 岗 、严 格 考 核 的基 础 上 ,单 位 可 以按 照 分 级管 理 、逐级 聘 任 的 原 则 ,按 照 所 设 置 的 岗位 择 优 聘 用人 员 ,根据 岗位 确定 聘 用 人 员的工 资 待遇 。
我 国 经 济 律 上 明 确 规 定 必 须 设 立 股 东 大 会 , 监
事 会 和 执 行 董 事 会 这 三 个 领 导 机 构 他 们 分 别 代 表 所 有 权 .监 督 权 和 经 营 权 而 且 监 事 会 和 执 行 董 事 会 人 员 不 能 交 叉 兼 职 德 国 这 种 三 权 均 衡 配 置 相 互 制 约 的 领 导 机 构 不 仅 在 组 织 形
模 式
德 国 的股 权 结 构 模 式 非 常 相 似 但 是 两 国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的 具 体 组 织 形 式 却 有很 大 的 不 同 在 日本 、 东 大 会形 股 同 虚 设 董 事 会 与 高 层 经 营 人 员 组 成 的 执 行 机 构 合 二 为 一 决 策 者 与 执 行 者 合 而 为 一 而 德 国 则 不 然 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与执 行 董 事会 分 设 且 监 事 监 会 与 执 行 董 事 会 人 员 不相 互 交 叉 德 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模 式 中 的 具 体 组 织 形 式 及 其 人 员 构 成 要 优 于 日本 。 根 本 原 因 是 日本 的 公 司治 理 结 构 模 式 不 利 于 发 挥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者 的 有 效 监 督 作 用 。 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法 德 括 完 善 法

余 净 植
制 ,同 时 还 可 以保 证 经 营 者 获 得 充 分
的 经 营 自主 权 鉴 于 德 国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比 日本 具 有 更 多 的 优 点 所 以 我 国 的 公 司 治
个 健 全 的
l 作 以 股 运
: 度 的 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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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 息 披 露 标 准 六 是 强 化 对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人 员 的 监 督 。
公 司治 理 结构 中 的 组 织 模 式
从 国 外 的 实践 可 知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具 体 组 织 形 式 与 公 司 的结 构 模 式 并 没 有 必 然 的联 系 比 如 尽 管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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