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地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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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地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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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虚增利润的手段: 宜华虚增利润的手段:
1.虚构销售,虚列应收账款。 宜华为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客户。开出销售发票,虚列 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同时虚转成本,造成虚增利润。 2.少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宜华不按销售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导致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金 额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 3.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 宜华将费用支出压在银行未达账项中,未进行账务处理。 4.当期费用未计入损益,虚列资产,虚增利润。 宜华将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虚列在“待摊费用”、“递 延资 产”、“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中。不计入损益。 5.不提银行贷款利息,少计负债,虚增利润。 6.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
宜华地产没有披露购买日广东宜华公允价值调整情况,但在2007年报 及2008年报分别披露了年报截止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情况,我们会发现 该宜华地产将溢价的5亿元基本全部分配给外砂商住区地块,但地块账面 价值2亿元,但公允价值近7亿元;而对其它1亿元的开发成本和开发产 品,基本都没有溢价,账面价值等同于公允价值.亦即在2007年9月 30日,宜华地产明明知道宜嘉名都市值在3亿元之上,可是基本仍然按 账面价值0.56亿元作为其市值(0.6亿元),这种合并成本分配明 显是压低开发产品及开发成本的价值,抬高待开发地块的价值. 宜华地产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宜华集团对2007至2009年业绩是 作了承诺,如果将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价值调上去,则以后盈利压力非常 大,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过程实际是将未实现的收益在购买日那天实 现了,只是以股权转让方式而不是以资产出售方式实现.可以说,如果没 有宜华集团及宜华地产人为压低广东宜华开发成本和产品,则宜华地产2 008年必亏无疑.
谢谢!!! 谢谢!!!
彭超,张道霞,王 彭超,张道霞, 郑云, 珏,郑云,胡樱

宜华地产: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胡坚) 2010-12-02

宜华地产: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胡坚) 2010-12-02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胡坚,作为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宜华地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的补充合同 2010-03-04

宜华地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的补充合同 2010-03-0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0年2月28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订立:甲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大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绍生乙方: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绍生释义:1、宜华地产,指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宜华集团,指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湘潭项目公司,指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梅州项目公司,指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揭东项目公司,指揭东县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宜东项目公司,指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标的资产,指湘潭项目公司100%股权、梅州项目公司100%股权、揭东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宜东项目公司100%股权。

8、四个项目公司,指湘潭项目公司、梅州项目公司、揭东项目公司和宜东项目公司。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元,指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鉴于:本合同双方于2010年2月11日订立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本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的要求,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1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1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

1.2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报字[2010]第021号),湘潭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49.716.89万元,交易价格为49.716.89万元。

1.3根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亚评报字[2010]第018号),揭东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5,752.45万元,交易价格为5,752.45万元。

宜华地产:XXXX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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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重组 2010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宜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与宜华集团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公司将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宜华地产股票交易均价 7.81 元/股的价格,向宜华集团定向发行不
3、2010 年 3 月 22 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与平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称甲 方)签订《城北金色华府小区扩建及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开发平远县城城北地段商住小区及周边市政 公用设施。根据该协议规定,乙方将出资收购二轻三厂资产及周边零星用地、建筑,并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资产收购款 1,208.9119 万元,按甲方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兴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两园两路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市政公用设施总造价 约人民币 2,500 万元,除甲方负责投资的人民币 1,500 万元外,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刘绍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慕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文贤声明: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1、股份质押 1.1 宜华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7.3%)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并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冻 结期限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至宜华集团向登记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详见 2009 年 4 月 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股权质押公 告》。 进展情况:宜华集团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将其所持原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 121,000,000 股解除了质押,占公司总股 本的 37.3%,上述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年度报告-宜华地产:XXXX年年度审计报告 XXXX-04-29

年度报告-宜华地产:XXXX年年度审计报告 XXXX-04-29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之审计报告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审计报告 (2)合并资产负债表 (3)合并利润表 (6)合并现金流量表 (8)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合并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4)附注 (17)审计报告XYZH/2010GZA1043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地产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宜华地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宜华地产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连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大连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1:股东类型:自然人;外地驻 连码:;股东名称:王青;注
1:股东类型:自然人;外地驻连 码:;股东名称:王青;注册号/证件
2005-08-16
册号/证件号:*****;股份 号:*****;股份数:0;出资额:
数:60;出资额:477.0000; 1197.0000;占百分比:59.85;住
占百分比:59.63;住所:大 所:大连开发区金海里 5#楼。 2:股

大连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 12:27:40,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册号/证件号:*****;股份 数:0;出资额:700.0000;占百分
数:0;出资额:803.0000; 占百分比:40.15;住所:大 连开发区金海里。
比:35.00;住所:大连开发区沈阳路 红梅南二组。 3:股东类型:自然 人;外地驻连码:;股东名称:苏晓 隽;注册号/证件号:*****;股份 数:0;出资额:640.0000;占百分 比:32.00;住所:大连开发区听涛 里。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0%;(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2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证监许可〔2018〕269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69号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宜集财字〔2017〕00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5日。

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06年修订)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宜华地产: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2010-03-04

宜华地产: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2010-03-04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系本公司向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宜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揭东县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也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下称“13号备忘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1、2010年1月12日收盘后,公司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0年1月13日起临时停牌。

2、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3、股票停牌后,公司最终确定了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开始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拟发行对象进行沟通,形成初步方案。

4、停牌期间,公司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5、停牌期间,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及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有关文件。

6、2010年2月11日,公司与宜华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7、公司的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宜华地产: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0-03-04

宜华地产: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0-03-04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香港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邮编:510620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35电子信箱:grandallgz@网址:二〇一〇年二月目 录释义 (1)(引言) (2)(正文) (4)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4)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交易的主体 (6)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授权与批准 (12)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相关合同 (14)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的标的资产 (14)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 (36)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36)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37)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41)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宜华地产仍符合上市条件 (44)十一、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4)十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介机构 (45)十三、结论意见 (46)签署页 (47)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释 义宜华地产 指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集团 指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揭东项目公司 指揭东县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项目公司 指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项目公司 指湘潭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东项目公司 指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个项目公司指揭东项目公司、梅州项目公司、湘潭项目公司、宜东项目公司。

标的资产指揭东项目公司100%股权、梅州项目公司100%股权、湘潭项目公司100%股权、宜东项目公司100%股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宜华地产以向宜华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宜华集团所持有标的资产的行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淼谷丰民汤琼【审理法官】张淼谷丰民汤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李涛【当事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李涛【当事人-个人】刘绍喜刘绍香李涛【当事人-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晶、陈恒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纪耀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程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晶、陈恒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纪耀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程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晶、陈恒俊纪耀雅程雷【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被告】李涛【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依职权向案外人调查取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李涛是否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三、宜华集团于2019年5月16日偿还的198万元是否应抵扣本金;四、本案尚欠金额的认定。

对于焦点一,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所以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作出限制,系出于法院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性目的的考量。

经济基础知识 章节练习题库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知识 章节练习题库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B.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D.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案: C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选项C错误。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A.监事会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 C解析:本题考查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在我国,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的形式。

A.国有独资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合伙企业D.两合公司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A.不少于2人B.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C.在5人以上200人以下D.不超过200人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2014年)下列民事行为中,公司的清算组织不能从事的是()。

A.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B.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C.清缴公司所欠税款D.通知债权人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宜华健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宜华健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经2020年8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相关问询。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宜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宜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0 5.11 股权冻结..................................................................................................................................................10 5.12 清算信息..................................................................................................................................................10 5.13 公示催告..................................................................................................................................................11 六、知识产权 .......................................................................................................................................................11 6.1 商标信息 ....................................................................................................................................................11 6.2 专利信息 ....................................................................................................................................................11 6.3 软件著作权................................................................................................................................................11 6.4 作品著作权................................................................................................................................................11 6.5 网站备案 ....................................................................................................................................................11 七、企业发展 .......................................................................................................................................................11 7.1 融资信息 ....................................................................................................................................................12 7.2 核心成员 ....................................................................................................................................................12 7.3 竞品信息 ....................................................................................................................................................12 7.4 企业品牌项目............................................................................................................................................12 八、经营状况 .......................................................................................................................................................12 8.1 招投标 ........................................................................................................................................................12 8.2 税务评级 ....................................................................................................................................................12 8.3 资质证书 ....................................................................................................................................................13 8.4 抽查检查 .............................................................................................................................13 8.5 进出口信用................................................................................................................................................13 8.6 行政许可 ....................................................................................................................................................13

宜华地产财务分析

宜华地产财务分析

目录1行业和公司概况 (1)1.1行业概况 (1)1.1.1经济环境: 增速逐步放缓通胀压力依旧 (1)1.1.2土地:土地出让金达到2.7万亿历史高位 (2)1.1.3政策:年内三轮调控,密集程度历史罕见 (3)1.1.4行业:开发投资年度增幅创十年新高 (4)1.1.5住宅:全国市场稳步上扬,中西部成支撑力量 (5)1.1.6保障房:推进力度加大保障房建设目标基本达成 (6)1.1.7商办:商业地产倍受关注商业用房投资稳中有升 (7)1.1.8房企:诞生千亿房企,TOP10门槛提升超百亿 (8)1.1.9房企:重点企业向三四线城市拓展 (9)1.1.10楼市项目:高端与小户型产品尤为突出 (10)1.2公司概况 (12)1.2.1基本资料 (12)1.2.2主要会计数据 (13)2财务指标分析 (14)2.1核心指标分析 (14)2.1.1净资产收益率 (14)2.1.2销售净利率 (14)2.1.3总资产周转率 (14)2.1.4权益乘数 (15)2.2偿债能力分析 (15)2.2.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15)2.2.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6)2.3盈利能力分析 (16)2.4营运能力分析 (17)2.5获现能力分析 (18)3总结 (19)3.1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 (19)3.2解决办法 (19)3.3战略调整 (19)1行业和公司概况1.1行业概况1.1.1经济环境:增速逐步放缓通胀压力依旧201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出口、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幅回落,反映出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前高后低,经济增速高位回落趋稳。

(1)GDP增幅进一步放缓,全年呈现“前高后低”态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39.80万亿元,同比增速为10.3%。

第一产业增加值4.05万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5万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万亿元,增长9.5%。

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11.9%,二季度增长10.3%,三季度增长9.6%,四季度增长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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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将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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