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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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
摘要:在宋代只有少数类型的内降诏令是合法的,并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限制,而多数内降是不合法的。

仁宗朝内降虽多,但得到了大臣的有力抵制。

神宗朝内降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涉及范围广,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抵制。

徽宗朝内降御笔由不合法变成合法。

北宋内降的演变,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宋朝权力制约机制从运行良好,到逐渐被破坏的过程,随着权力制约机制的破坏,政治决策失误率大大增加,终于导致亡国。

关键词:宋代;内降;手诏;御笔手诏
宋代诏令种类很多,主要有制、诏、敕、批答、国书、口宣等6种,用途各异。

这些诏令都是合法的文书。

另外北宋还有不合法的诏令,称为内降、御笔、御笔手诏等,这些不合法的诏令长期存在,对北宋政治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关于这个问题,尚未见有专门的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做一初步探讨。


所谓内降,是皇帝从皇宫中直接发出的诏令,它的全称是内降手诏、内降札子、内降指挥、内降文字等。

另外内降还有其他一些别名,比如中旨、内批、上批、御札、御笔等。

这些内降诏令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不经过中书、枢密院的审议直接颁发。

按照宋朝的惯例,凡诏令都必须经中书门下讨论而后由学士院起草颁发。

因此,内降诏令不经政府的审查、监督,原则上是不合法的。

当然也不绝对,内降诏令中有一些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比如宋代诏令中的制书,分“内制”和“外制”。

立皇太子、封后妃、亲王、除拜宰相、执政、节度使时所颁发的制书,都是由皇帝直接宣召翰林学士起草、颁发,无需经中书门下审议。

因为内制都书写在上等的白麻纸上,所以内制又被称为内降白麻。

虽然这种特殊的内降是合法的,但并非不受监督,因为皇帝在除拜宰相、执政时一般都会征求大臣们的意见,并按照备选官员的资历、德行、能力等条件综合考虑,不会随心所欲地除拜。

起草内制的翰林学士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拒绝草制。

大臣们认为不合适,也可以抵制。

比如天圣元年(1023),刘太后的姻亲钱惟演图谋拜相,监察御史鞠泳声称,如果拜钱惟演为宰相,他就会“取白麻廷毁之”。

需要指出的是,内制仅用于对高级官僚和皇亲的除拜,所以在宋代诏令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合法的内降诏令叫手诏,或日手书。

宋仁宗嘉祐占七年(1062),学士院请求“自今除宰相、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诏、手书,许从本院执奏”,得到了皇帝的许可。

看来内降手诏虽然合法,但它的适用也受到了严格限制。

另外还有一种类型的手诏用于皇帝对大臣
的褒奖、督责、咨询等。

例如庆历三年(1043),宋仁宗赐范仲淹等人手诏,向他们咨询治国良策,这种手诏实际是皇帝与大臣沟通的一种手段,没有实质性决策,所以不会受到抵制。

总之,在宋代只有少数类型的内降诏令是合法的,而多数内降是不合法的。

那么内降诏令的内容和发展是怎样的,下文将以仁宗朝、神宗朝、徽宗朝三个典型的时期为重点进行探讨。


宋初三朝,内降诏令比较少,宋人称“国家祖宗以来,躬决万务,凡于赏罚任使,必与两制、大臣于外朝公议”,“祖宗累朝未尝轻以御笔处分外事”。

当然内降也不是没有,只是数量比较少,“祖宗时,禁中处分军国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如取太原、下江南”。

为宋人所津津乐道的宋太祖索要熏笼事件,反映了宋初君臣维护法制权威的努力,当赵普指出“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时,宋太祖大喜。

这说明宋初帝王认识到只有建立纪纲,按章办事,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宋朝内降大量出现是从仁宗朝刘太后当政期间开始的。

女主当政,通过女主干求请托的女谒就会格外多,所谓“母后临朝,俸门易开,则其抑内降也难”。

韩琦说:“自庄献明肃太后垂帘之日,遂有奔竞之辈,货赂公行,假托皇亲,因缘女谒,或于内中下表,或只口为奏求。

是致侥幸日滋,赏罚倒置,法律不能惩有罪,爵禄无以劝立功。

唐之斜封,今之内降,蠹坏纲纪,为害至深。

”另一方面,刘太后当政期间抵制内降的官员也不少。

枢密使曹利用“凡内降恩,力持不予”。

有鱼头参政之称的鲁宗道,“在政府七年,务裁抑侥幸,不以名器私于人”。

武臣王德用抵制内降补军吏,“太后固欲与之”,王德用“卒不奉诏乃止”。

范仲淹、庞籍也曾上疏反对内降除官。

明道二年(1033)四月,宋仁宗亲政,立刻下诏禁止内降。

诏:“内外毋得进献以祈恩泽,及缘亲戚通章表。

若传宣有司,实封覆奏,内降除官,辅臣审取处分。

”宝元二年(1039)五月,诏:“皇族之家及诸命妇、女冠尼等,非朝元节、南郊进奉并每岁孟冬朔,毋得入内。

”以减少女谒请托的机会,防止祈求内降。

康定元年(1040)十月,诏:“自今内降指挥与臣僚迁官及差遣者,并令中书、枢密院具条执奏以闻。

”皇祐二年(1050)九月,诏:“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

”嘉祐二年十二月,诏:“学士院承内降处分,自今并以关白中书、枢密院施行。

”反复下诏令禁止内降,一方面表明了宋政府反对内降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内降屡禁不绝的事实。

谏官范镇说:“陛下罢内降,五六年来,政事清明。

近日稍复奉行,至有侍从臣僚之子,亦求内降,内臣无名超资改转,月须数人。

”实际上,每当下诏禁止内降,内降就会大大减少,停一段时间后,内降就会重新泛滥,于是又需要重新下诏禁止。

这种反对内降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来自宋仁宗的开明,自觉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来自臣僚的积极抵制。

杜衍任枢密使时,每次接到内降诏令,一律不执行,积攒到十几件时便一起送还仁宗。

宋仁宗说:“凡有求于朕,每以衍不可告之而止者,多于所封还也。

”枢密使高若讷“凡内降恩”,“多覆奏不行”。

枢密使张升“爱惜官资,凡内降所与多持不下”。

包拯任谏官两年多,“数论斥大臣权幸,请罢一切内降曲恩”。

开封有僧人请求内降免田税,知府张逸坚决不同意,宋仁宗说:“有司能守法,朕何忧也?”夏安期由内降除侍读,谏官范镇坚决反对,最后取消了这个任命。

镇海留后李璋营求内降除节度使,遭谏官陈旭弹劾,被罚铜20斤。

应该抵制内降而不抵制的官员也会受到处罚。

内东门宦官受贿,被移送开封府审判,尚未结案,知府魏瑾便以内降诏令将其释放,结果魏瓘遭谏官吴奎弹劾被贬知越州。

宋仁宗朝内降诏令的主要内容一是非法任命官职,一是非法减免处罚。

但是数量不多,如史臣称仁宗赏罚无私,不以贵戚近臣废法,屡次戒谕有司,“被内降者执奏,毋辄行”。

这个评价虽有溢美的成分在,但大体还是符合实际的。

仁宗朝也有内降钦定诏狱。

嘉祐元年(1056),开六塔河失败,仁宗震怒,派遣御史吴中复和内臣邓守恭前往澶州审理这个案件。

催促他们上路的命令十分急迫,“一日内降至七封”,吴中复请求面见皇帝,把内降诏令还给仁宗,说:“恐狱起奸臣,非盛世所宜有。

臣不敢奉诏,乞付中书行出。

”仁宗答应了他的请求。

宋神宗朝的内降又有新的特点。

特点之一,内降数量多,且多以“上批”的形式出现。

据统计,《续资治通鉴长编》上共有“上批”910条,其中神宗朝占了894条,哲宗朝为16条。

元丰五年(1082),蔡京编成《中书御笔手诏》,从治平四年(1067)到熙宁十年(1077)共1346事,分21册。

神宗朝内降的特点之二,是内降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扩大了。

仁宗朝的内降主要是法外任命官职和法外减免罪责,神宗朝的内降则包括国家政事的方方面面。

有对官员的赏罚任免,有对新法实施的指导,甚至对边防战事的指挥。

南宋人楼钥说:“神宗作兴,凡事多出圣裁,虽边徼细故亦烦亲洒。

是时蔡京方为检正,建请差官置局编类为书,遂委京编次,此盖老奸相业之本也。

徽皇之初,京既收召,一旦得君,欲逢主意,固相位,排同列,辟公议,行私心,变法度,崇虚文,遂创御笔之制,违者以违制论。

”这段话一方面说明了神宗朝御笔手诏和徽宗朝御笔手诏的承继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御笔手诏所涉及的内容有多么广泛。

上文提到仁宗朝内降诏狱非常少,而神宗朝的内降诏狱大大增多。

大理寺成了专门审理诏狱的机构。

元祐元年(1086),监察御史上官均弹劾崔台符、杨汲、王孝先三人“自元丰以来,相继为大理卿,每有内降公事,不能悉心持平,推考情实,专务刻深,高下其意”,造成了很多冤狱,出现了“都人惴傈,不敢偶语”的恐怖局面。

神宗朝内降的特点之三,是很少有臣僚抵制内降。

仁宗朝内降虽多,但由于大臣们的积极抵制,内降的数量始终被控制在一定水平上,未能恶性泛滥。

神宗朝内降的数量和所涉及的范围都扩大了,但却看不到有力地抵制。

笔者所看到的对内降的批评只有两条,而且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熙宁二年,富弼批评神宗:“内
外之事,多出陛下亲批,恐喜怒任情,善恶无准,此乃致乱之道。

”熙宁四年,司马光说:“今观安石引援亲党,盘据津要,挤排异己,占固权宠,常自以己意阴赞陛下内出手诏以决外廷之事,使天下之威福在己,而谤议悉归于陛下。

”神宗对自己以内降处理朝政缺乏反省,大臣们又不敢理直气壮地反对内降,正是神宗朝御笔手诏大行其道的原因。

上文提到以御笔手诏处理政事始于神宗朝,那么为什么宋朝士大夫还是把御笔的发明权给了宋徽宗呢?原因在于神宗朝的御笔虽多,但在名义上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

而徽宗朝制定了违御笔法,御笔手诏堂而皇之地变成了合法诏令。

崇宁四年(1105),中书开始奉行御笔手诏,违御笔“以违制罪之”。

大观三年(1109)五月,诏:“中外官司辄敢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

”政和三年(1113),诏:“应承受御笔处分无故违限一时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论。

”对违犯御笔的处罚越来越重。

御笔合法化后,“事无巨细皆托而行”,有的御笔不像徽宗的笔迹,臣僚也不敢说。

于是贵戚、近臣竞相请求御笔行事,后竟让宦官杨球代笔,号称“书杨”。

三省本是进行决策,审议诏令的场所,这时竟然沦为了执行机构,“但奉行御笔而已”。

当此之时,“违纪纲为无罪,违御笔为有刑”。


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决策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是世袭的,难免会犯错误,那么如何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呢?经过长期演变,这种专制制度也演化出若干防止决策失误的机制,比如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比如以台谏为代表的监察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士大夫“公议”为代表的舆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等等。

南宋人吕中把上述几种权力对皇权的制约总称为祖宗纪纲,并把此纪纲总结为四点,“大臣总之,给舍正之,台谏察内,监司察外”,而自从徽宗朝创立御笔之制,祖宗纪纲就被完全破坏了。

笔者认为,这个总结大体不差。

从北宋内降诏令的演变可以看到,宋代的权力制约机制经历了从运行良好到逐渐被破坏的过程。

仁宗朝是权力制约机制运行最好的时期。

首先,仁宗朝宰相权力很大。

对军国大政,宰相有很大发言权,仁宗也很信任宰相。

谏官韩绛劝仁宗独断,仁宗说:“朕固不惮自有处分,所虑未中于礼,而有司奉行,则其害已加乎人,故每欲先尽大臣之虑,而后行之。

”其次,仁宗朝台谏权力也很大,台谏可以有效地牵制宰相和执政,宋人有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之语。

所以当有臣僚劝仁宗大权独揽时,仁宗说:“然措置天下事,正不欲自朕出。

若自朕出,皆是则可,如有不是,难于更改,不如付之公议,令宰相行之。

行之而天下以为不便,则台谏得言其失,于是改之为易矣。

”所以仁宗朝是皇权、相权、监察权良性互动,皇权受到有效制约,因而决策失误较少,政治较清明。

宋神宗朝的权力制约机制已开始遭到破坏,专制性大大增强。

表现在宋神宗推行新法,听不进不同意见,对反对派采取了打压的政策,这样就使得在位的官
员成了清一色的改革派,再也听不到批评意见了。

如果说宋神宗独断专行是为了富国强兵,那么宋徽宗、蔡京之流则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私欲。

蔡京打着新法的旗号,为所欲为,残酷打击反对派,贿赂公行,卖官鬻爵,巧立名目,搜刮民财。

因为既有的权力制约机制已被破坏,所以其行为得不到制止和反抗。

可以说,徽宗朝政治决策的失误是全局性的,亡国也是必然的。

为什么仁宗朝的权力制约机制运行良好,而以后就逐渐遭到破坏了呢?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宋朝的权力制约机制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权力制约机制。

能对皇权形成制约的有两个因素,一是儒家的道义,二是祖宗家法。

而这两者对皇权的制约都是柔性的,而非刚性的。

仁宗朝士大夫个性张扬,士气很盛,敢于以天下为己任。

而宋仁宗恰恰又非常自律,尊重士大夫,遵守祖宗纪纲,所以才会出现皇权、相权、监察权良性互动的局面。

随着神宗改革,祖宗纪纲被抛弃;哲宗绍圣以后,元祐党人遭禁锢,儒家的道义、名节遭到践踏。

制约皇权的两个因素都不存在了,专制皇权非理性的一面也就充分暴露了出来。

责任编辑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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