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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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根据《XX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和《XX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要求,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标准
2.1医疗保险门诊的费用结算
2.1.1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由被参保人刷社保卡或现金与医院结算。
2.1.2特慢病门诊结算,个人支付部分由患者刷社保卡或现金支付,统筹部分由财务科负责与医保局结算。
2.2. 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结算的管理
2.2.1参保人员实行即时结报制:医保住院病人,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医保科同意,不得允许病人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账。
2.2.2参保人出院时,出入院处工作人员应收取参保人住院费用中规定应自费、自付等部分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由市社保局统一与医院结算。
2.2.3参保人出院时住院科室均应输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2.2.4在参保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各科室工作人员和住院处收费人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结算完毕参保人或其家属在医保结算单上签字。
2.2.5财务科负责与医保中心进行费用结算的经办人员应认真稽核医院医保帐目,做到各类费用结算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2.6财务科负责医院垫付医保、离休病人报销资金的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