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自治问题制度归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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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自治问题的制度归因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
摘要近年我们一直在强调对政治文明的关注和加强,而村民民主自治作为在我们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推进政治文明的具体措施的同时,也出现了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好村民民主权力行使等方面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整个农村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关键词民主自治关系失范制度归因
改革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和治理实现了我国的农村村民事务由人民公社体制到村民民主自治的根本性转换,实行由村民依法自主管理的村民自治模式,是中国农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伟大创新和进步。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经济得到了发展,社会面貌得到了改变。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一、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大会在决策权位阶上的问题
对于村务的决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组法》)在规定上有不准确的地方。
《村组法》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1]”。
说明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仅仅
是负责决策执行。
《村组法》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2]”。
同时又将村委会作为村里的决策机构,使得村委会变成决策权执行权合一的权力实体。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失范
1.在《村组法》中对于村支两委领导的关系的确认并不清晰
《村组法》第四条中“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3]。
”
2.对于村民自治性质的模糊认识
《政党政治原理》中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和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定义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领域。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权系统中的“领导”就是直接控制和掌握国家权力。
然而村民自治并不是国家政权的范畴,而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村支两委”性质上的差异
(1)虽然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同是村级组织,但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党支部是我党的基层政治组织,基层政权形式。
但村委会仅仅只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此产生了在法理上村支两委都有了直接管理村务的合法性,但由于村党组织是上级乡镇党组织的一部
分,在权力上是政权的一部分,从而在村务管理时更有执行力。
(2)由授权主体不同而产生的所代表利益的差异
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授权主体是村民群众,由此相对更在乎对村民权力的维护和谋求;但村党支部干部多是受上级党委任命或组织选拔的,支部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多关注上级利益,从而使村党支部在对于村务的管理和领导时有了上级政府的认同和偏爱。
三、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失范
《村组法》第五条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4]”的误读。
既是为村民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又必须服从上级乡镇政府的领导。
1.乡镇政府村民自治选举中的不当控制
《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乡镇政府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5]。
”表明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主持选举。
而实际上乡镇对凭借选举的“指导”获得了比村民选举委员会更大的权力。
2.乡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于村民自治中村务进行行政化干预
《村组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但法律却没有同时明确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明确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的具体
内容。
使得乡镇政府有了能自己决定的“指导”内容和程序[6]。
近年来,针对村级财务混乱等情况,实行了“村财乡管”这一做法。
这对村级财政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助于村级财务管理,但这一做法也有与《村组法》相违背之处,同时也使得乡镇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权力凭借对经费的管理干预村委会工作和村民的
自治。
目前的农村民主建设和农村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组织围绕着农村公共权力分配展开多种形式的博弈现象。
党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要“使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7]”。
参考文献:
[1][2][3][4][5][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
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