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 ・ 9 (中)
◆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麻鑫鑫
摘 要 现今的检察机关虽然在人员的自身素质方面、 体制方面等都存在问题, 但是仍然能找到突破问题的方案。检察机 关生于司法, 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 推进司法化力度的需要等一系列方面来对检察机关办案方 式进行改革。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办案方式 适度司法化 改革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193 审核, 但是劣势大于优势, 这样就很困难能够有准确的证据, 并且 对事实的把握度造成影响。 所以, 还是应该采取决定和审查相结 合的工作方式, 其次就是在重大的决定时加大决策的审核, 预防 不准确性和失误现象。 还有就是对检察官的独立性问题, 对检察 官要做到激发工作的积极性, 可以从职位权利入手, 增加检察官 的荣誉感从而增加责任心。 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有利于保证案件 的质量, 也能够防止行政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性。 并且对于工作程 序的公平性有一定的帮助。 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化 本着加强监督的思想,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并且加强检 察机关的法律的监督, 对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方面也作出一些新 的规定, 对诉讼职能也作出相应的调整, 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提 高诉讼的角色位置, 并且加大了诉讼职能的司法特色。 首先是要求检察机关变成类似于法院的司法救济, 并且运用 司法救济程序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 辩护人等在诉 讼中受到不合理要求, 有权利提出控告, 并且如果情况属实, 有权 利进行纠正, 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 这一项权利在各国的法 律中都存在。 其次是对逮捕程序的修改, 这一项修改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加 大对逮捕程序的司法性, 修改之后包括逮捕条件的细分, 加大羁 押的审查, 并且明确了审查逮捕的过程中要接受律师的建议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等等, 对于逮捕审查的变革, 不仅考虑到侦 查同时也注重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羁押审查也从原本的封闭性、 单方等工作程序, 变为相对公开的工作程序。 再次是工作简易但是加大检察职责。在简化工作程序的同 时加大工作的效率。 简易程序的适用广泛, 加大了检察官的工作 任务, 一方面可以进行压缩工作程序, 其次就是简易程序的案件 很少有争议的发生, 所以可以设置简单的监督体制。 最后是加大诉讼监督权。 在本来的监督职能的前提之下, 提 高对监狱以及看守所的各项监督的权利, 同时把减刑、 假释进行 同时监督,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职责, 尽量减少刑讯逼供发生。 不仅能够使检察院的法律角色更加的确定, 也加大了对重大的事 件的监督的能力。由此看出司法化的重要意义。 三、 提高司法化和检察改革的现实需要 现今的办案的工作方式司法化并不是一个新的研究, 有论述 已经被证实并且在实施当中, 现今所说的司法化, 只是在实施检 察改革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作者简介: 麻鑫鑫,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三级检察官, 研究方向: 刑法、 刑诉法、 办公室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26.3 一、 司法化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司法化的含义是指在促进司法工作的同时能够替代行政性 质的工作的模式。在行政机关以及相对人之间的管理这两个方 面, 还包括协调、 掌握全局、 执行力度等的管理运用。 一个是在司 法的活动方法上体现出, 还有一个是在行为的创造上, 对两方的 意见进行听取之后再作出处理办法,这两条也是司法活动的特 征。 (一)采用行政性的办案方式缺少司法特征 检察机关同时具备司法特征, 但是并不是说检察机关就是单 一的司法机关, 如果是从特性以及组织活动来说, 检察机关同时 有着行政以及司法的两方面特征, 行政性是表现在犯罪调查以及 检察控制的管理最基本的职责, 并且会以自治的方法来实现; 而 司法性主要表现为: 首先能进行行政化的处理, 检察机关是有着 公诉权的法制机关, 所以特别强调客观公正, 尽量防止偏颇的事 情发生。还有就是具有司法的属性,不仅要服从法院的案件处 置, 而且还要公诉审查, 并且检察机关不起诉是司法决定。最后 就是检察机关做作出的审查的行为以及批捕的行为, 是一种国家 行为也是司法行为。 (二)法律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 检察权也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利, 但是法律监督有 着两种含义, 从大方面来说就是检察机关的所有的职能, 从小的 方面来说就是在侦、 捕等诉讼以及监督、 审查之后的另外的一些 职能, 监督也分为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以及立法监督, 而检察机关 的诉讼监督不在监督的三种类别之中, 而是在发现国家机关违法 并且可以要求其纠正, 这样的监督方法和行政、 立法、 司法都不相 同。 但是总的来说, 它是有着建议性、 程序性等特点, 结合其特点 要采取适当的工作方法。 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重视公正度,而行政更看重的工作效 率, 在工作的活动要求方面行政是高于司法的。结合工作程序, 采取发现问题-调查事件-审查结果这三个步骤, 这也与行政机关 的处置事件的步骤比较相似, 体现行政特征。 但要注意公平与公 正性, 防止有不准确性、 偏向的事情发生, 同时要运用司法的工作 程序, 公平公开的认可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再作出决定 。 (三)提高办案的效率, 加强队伍建设 对司法化性质进行研究, 作出相应的改革, 提高司法的公正 公平性。 先是要提高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可以采取承办和最后 决定分开的方式, 不仅可以防止草率的决定、 又有着多种对象的 文献标识码: A
◆法天地
第一点, 加强司法业务的拓展, 第二点就是对检察官的鼓励, 来提高工作效率。 较高素质的一批检察官, 不仅能够促进人才的 建设同时能够促进检察机关的长久发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 权力的释放, 也就是旧的办案的方式要进行改革, 不能再层层的 把关、 负责, 不仅会使工作效率低, 并且会造成责任制不明, 事实 来说, 推进主诉检察官不仅有利于检察官发挥主观动力而且有利 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但是从现今的情况来说, 办案的工作方式没 有发生太大的改变, 也就会造成检察官名不符实的现象, 不仅会 让其责任意识减弱, 更会影响主诉的作用。 即使改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大转变,但是并不能因此泄 气, 这说明首要的问题是缺少支持条件, 首先是检察机关的监督 机制还是采用旧的三级检察制度,还有就是检察官制度缺少体 制, 主诉检察官的地位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最后就是权力责 任意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改革中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 想办法来解决, 第一种办法, 就是继续采用原本的行政监督程序, 先保证案件的工作质量, 可 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性和综合性的功能改变。还有一种办法 就是继续加强改革力度, 要建设检察官的人才队伍, 没有条件创 造条件也要实施, 并且实施检察机关的内部调整以及工作体系的 改革, 把部门统一起来, 加强对骨干人才的突出作用, 逐渐形成扁 平化的管理的方式, 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实际改革。 四、 适度的司法化的意义 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的成员就是检察官, 所以检察官不仅具备 行政还具备司法的性质, 综合的来看其他国家的检察官的制度, 德国相对来说认同司法制度, 它的权利义务被调整, 可以和法官 职务调换, 检察官是比较独立的官员, 可以相对独立的处理案件。 意大利也是如此。 英美法系的检察官是政府的体制之中, 但是在 办案时也有相对的独立, 必须服从检察长的任务派遣, 但是有着 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英国检察官。美国的检察官所开展的办事 处的负责人, 必须是经过选择或者是政府直接派任的官员。 现在比较关注的是, 检察制度发展到现在, 逐渐趋向于检察 官独立, 在实施当中, 在德国强化检察首长的指令权受到了极大 的限制, 把我国的检察官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来比较, 中国检察机 关的制度是相对来说最厉害的, 但是在办案的工作的方法上确实 司法性的检察机关的确立。 不仅是检察官的独立性值得研究, 还 有司法问题可以进行探讨, 以国情来说, 可以适当的运用司法的 程序, 办案方法的司法化, 主要表现在逐渐被各国接受的法制的 观念以及法制度。 五、 适度的司法化改革的问题 (一) 检察官人员的素质低, 责任心不强 虽然我国的检察官的数量很多但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检察 官并不多, 并没有从骨干的路线发展, 也就会逐渐造成用数量来 填充质量的方式, 也就会造成办案能力的下降, 工作效率低下。 (二) 体制逻辑不协调 现在我国的国家体制, 很大一部分是由执政党掌控, 所以有 很大的集中权利的特点��
◆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麻鑫鑫
摘 要 现今的检察机关虽然在人员的自身素质方面、 体制方面等都存在问题, 但是仍然能找到突破问题的方案。检察机 关生于司法, 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 推进司法化力度的需要等一系列方面来对检察机关办案方 式进行改革。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办案方式 适度司法化 改革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193 审核, 但是劣势大于优势, 这样就很困难能够有准确的证据, 并且 对事实的把握度造成影响。 所以, 还是应该采取决定和审查相结 合的工作方式, 其次就是在重大的决定时加大决策的审核, 预防 不准确性和失误现象。 还有就是对检察官的独立性问题, 对检察 官要做到激发工作的积极性, 可以从职位权利入手, 增加检察官 的荣誉感从而增加责任心。 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有利于保证案件 的质量, 也能够防止行政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性。 并且对于工作程 序的公平性有一定的帮助。 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化 本着加强监督的思想,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并且加强检 察机关的法律的监督, 对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方面也作出一些新 的规定, 对诉讼职能也作出相应的调整, 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提 高诉讼的角色位置, 并且加大了诉讼职能的司法特色。 首先是要求检察机关变成类似于法院的司法救济, 并且运用 司法救济程序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 辩护人等在诉 讼中受到不合理要求, 有权利提出控告, 并且如果情况属实, 有权 利进行纠正, 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 这一项权利在各国的法 律中都存在。 其次是对逮捕程序的修改, 这一项修改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加 大对逮捕程序的司法性, 修改之后包括逮捕条件的细分, 加大羁 押的审查, 并且明确了审查逮捕的过程中要接受律师的建议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等等, 对于逮捕审查的变革, 不仅考虑到侦 查同时也注重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羁押审查也从原本的封闭性、 单方等工作程序, 变为相对公开的工作程序。 再次是工作简易但是加大检察职责。在简化工作程序的同 时加大工作的效率。 简易程序的适用广泛, 加大了检察官的工作 任务, 一方面可以进行压缩工作程序, 其次就是简易程序的案件 很少有争议的发生, 所以可以设置简单的监督体制。 最后是加大诉讼监督权。 在本来的监督职能的前提之下, 提 高对监狱以及看守所的各项监督的权利, 同时把减刑、 假释进行 同时监督,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职责, 尽量减少刑讯逼供发生。 不仅能够使检察院的法律角色更加的确定, 也加大了对重大的事 件的监督的能力。由此看出司法化的重要意义。 三、 提高司法化和检察改革的现实需要 现今的办案的工作方式司法化并不是一个新的研究, 有论述 已经被证实并且在实施当中, 现今所说的司法化, 只是在实施检 察改革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作者简介: 麻鑫鑫,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三级检察官, 研究方向: 刑法、 刑诉法、 办公室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26.3 一、 司法化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司法化的含义是指在促进司法工作的同时能够替代行政性 质的工作的模式。在行政机关以及相对人之间的管理这两个方 面, 还包括协调、 掌握全局、 执行力度等的管理运用。 一个是在司 法的活动方法上体现出, 还有一个是在行为的创造上, 对两方的 意见进行听取之后再作出处理办法,这两条也是司法活动的特 征。 (一)采用行政性的办案方式缺少司法特征 检察机关同时具备司法特征, 但是并不是说检察机关就是单 一的司法机关, 如果是从特性以及组织活动来说, 检察机关同时 有着行政以及司法的两方面特征, 行政性是表现在犯罪调查以及 检察控制的管理最基本的职责, 并且会以自治的方法来实现; 而 司法性主要表现为: 首先能进行行政化的处理, 检察机关是有着 公诉权的法制机关, 所以特别强调客观公正, 尽量防止偏颇的事 情发生。还有就是具有司法的属性,不仅要服从法院的案件处 置, 而且还要公诉审查, 并且检察机关不起诉是司法决定。最后 就是检察机关做作出的审查的行为以及批捕的行为, 是一种国家 行为也是司法行为。 (二)法律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 检察权也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利, 但是法律监督有 着两种含义, 从大方面来说就是检察机关的所有的职能, 从小的 方面来说就是在侦、 捕等诉讼以及监督、 审查之后的另外的一些 职能, 监督也分为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以及立法监督, 而检察机关 的诉讼监督不在监督的三种类别之中, 而是在发现国家机关违法 并且可以要求其纠正, 这样的监督方法和行政、 立法、 司法都不相 同。 但是总的来说, 它是有着建议性、 程序性等特点, 结合其特点 要采取适当的工作方法。 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重视公正度,而行政更看重的工作效 率, 在工作的活动要求方面行政是高于司法的。结合工作程序, 采取发现问题-调查事件-审查结果这三个步骤, 这也与行政机关 的处置事件的步骤比较相似, 体现行政特征。 但要注意公平与公 正性, 防止有不准确性、 偏向的事情发生, 同时要运用司法的工作 程序, 公平公开的认可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再作出决定 。 (三)提高办案的效率, 加强队伍建设 对司法化性质进行研究, 作出相应的改革, 提高司法的公正 公平性。 先是要提高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可以采取承办和最后 决定分开的方式, 不仅可以防止草率的决定、 又有着多种对象的 文献标识码: A
◆法天地
第一点, 加强司法业务的拓展, 第二点就是对检察官的鼓励, 来提高工作效率。 较高素质的一批检察官, 不仅能够促进人才的 建设同时能够促进检察机关的长久发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 权力的释放, 也就是旧的办案的方式要进行改革, 不能再层层的 把关、 负责, 不仅会使工作效率低, 并且会造成责任制不明, 事实 来说, 推进主诉检察官不仅有利于检察官发挥主观动力而且有利 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但是从现今的情况来说, 办案的工作方式没 有发生太大的改变, 也就会造成检察官名不符实的现象, 不仅会 让其责任意识减弱, 更会影响主诉的作用。 即使改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大转变,但是并不能因此泄 气, 这说明首要的问题是缺少支持条件, 首先是检察机关的监督 机制还是采用旧的三级检察制度,还有就是检察官制度缺少体 制, 主诉检察官的地位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最后就是权力责 任意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改革中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 想办法来解决, 第一种办法, 就是继续采用原本的行政监督程序, 先保证案件的工作质量, 可 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性和综合性的功能改变。还有一种办法 就是继续加强改革力度, 要建设检察官的人才队伍, 没有条件创 造条件也要实施, 并且实施检察机关的内部调整以及工作体系的 改革, 把部门统一起来, 加强对骨干人才的突出作用, 逐渐形成扁 平化的管理的方式, 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实际改革。 四、 适度的司法化的意义 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的成员就是检察官, 所以检察官不仅具备 行政还具备司法的性质, 综合的来看其他国家的检察官的制度, 德国相对来说认同司法制度, 它的权利义务被调整, 可以和法官 职务调换, 检察官是比较独立的官员, 可以相对独立的处理案件。 意大利也是如此。 英美法系的检察官是政府的体制之中, 但是在 办案时也有相对的独立, 必须服从检察长的任务派遣, 但是有着 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英国检察官。美国的检察官所开展的办事 处的负责人, 必须是经过选择或者是政府直接派任的官员。 现在比较关注的是, 检察制度发展到现在, 逐渐趋向于检察 官独立, 在实施当中, 在德国强化检察首长的指令权受到了极大 的限制, 把我国的检察官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来比较, 中国检察机 关的制度是相对来说最厉害的, 但是在办案的工作的方法上确实 司法性的检察机关的确立。 不仅是检察官的独立性值得研究, 还 有司法问题可以进行探讨, 以国情来说, 可以适当的运用司法的 程序, 办案方法的司法化, 主要表现在逐渐被各国接受的法制的 观念以及法制度。 五、 适度的司法化改革的问题 (一) 检察官人员的素质低, 责任心不强 虽然我国的检察官的数量很多但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检察 官并不多, 并没有从骨干的路线发展, 也就会逐渐造成用数量来 填充质量的方式, 也就会造成办案能力的下降, 工作效率低下。 (二) 体制逻辑不协调 现在我国的国家体制, 很大一部分是由执政党掌控, 所以有 很大的集中权利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