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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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管理
第三章分类与投放
第四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及其设施的相关规划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控
制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
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各管理委员会应对按照职责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
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结合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
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政府考核监督。
根据需要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发改、园林、财政、环保、规划、国土、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场化及收费】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
处理作业应当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并实行绩
效考核管理。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
置等领域。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及处理的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
预算。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经费,通过政府补贴、社
会捐赠、村镇自筹等方式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拓宽资
金渠道,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
第八条【应急预案】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
发改、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
应急处理机制,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
急管理和调度,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
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
染防范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挥。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单位
和个人采用先进技术及设备回收利用垃圾。
城区生活垃圾应当推行袋装化,全市逐步推进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
第十条【信息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价】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城乡清扫保洁效果、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设施运营情况、污染情况等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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