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朱昊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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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朱昊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56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斌潘捷张剑
【审理法官】申斌潘捷张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正;朱昊然
【当事人】袁正朱昊然
【当事人-个人】袁正朱昊然
【代理律师/律所】刘承侃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李俊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承侃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李俊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承侃李俊
【代理律所】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袁正
【被告】朱昊然
【本院观点】袁正在本案中主张与朱昊然之间成立50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的(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500万元为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资金,袁正与朱昊然之间不属于借款关系,袁正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500万元除袁正已收回的部分资金外,其损失468.3万元已判定由权力机关予以追缴。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正在本案中主张与朱昊然之间成立50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的(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500万元为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资金,袁正与朱昊然之间不属于借款关系,袁正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500万元除袁正已收回的部分资金外,其损失468.3万元已判定由权力机关予以追缴。

因此,袁正在本案中提起民间借贷的事实与上述刑事判决认定该500万元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袁正的民事权利保护已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袁正的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袁正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正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退还袁正;袁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5: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5日,朱昊然向袁正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出借人袁正借给借款人朱昊然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共一个月,利率为每月贰分,利息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还款方式为全部本息于2018年2月12日一次性偿还。

"袁正在出借人处签名,朱昊然在借款人处签名。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

2018年1月10日,袁正通过银行向朱昊然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15日,袁正通过银行向朱昊然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16日,袁正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昊然支付50万元、50万元,计100万元。

上述袁正共计向朱昊然转账500万元。

朱昊然收到袁正的转款后,将上述500万元通过转账给了案外人高宇涵。

关于案外人高宇涵因集资诈骗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9页经查部分认定:“袁正将钱交给朱昊然……,袁正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均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钱在用途上是通过上述中间人将钱交给贷款公司
‘做贷款’,然后与中间人一起赚取利息,故袁正……主观上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继而投资的目的,与中间人不属于借款关系,应为本案的被害人认定"。

(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判定“三、对经济损失人民币7769701.27元予以追缴后,发还十二名被害人……袁正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68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袁正向朱昊然转账支付的500万元资金,已经被一审法院(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为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资金,袁正系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上述500万元除袁正已收回的部分资金外,其损失468.3万元已由(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由权力机关予以追缴。

故对袁正要求朱昊然向其清偿5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正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袁正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正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袁正的一审诉讼请
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昊然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袁正、朱昊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56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昊然。

审理经过上诉人袁正因与被上诉人朱昊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正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袁正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昊然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朱昊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袁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昊然偿还袁正借款本金500万元;2、判令朱昊然向袁正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年利率24%)向袁正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3、判令由朱昊然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5日,朱昊然向袁正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出借人袁正借给借款人朱昊然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共一个月,利率为每月贰分,利息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还款方式为全部本息于2018年2月12日一次性偿还。

"袁正在出借人处签名,朱昊然在借款人处签名。

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

2018年1月10日,袁正通过银行向朱昊然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15日,袁正通过银行向朱昊然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16日,袁正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昊然支付50万元、50万元,计100万元。

上述袁正共计向朱昊然转账500万元。

朱昊然收到袁正的转款后,将上述500万元通过转账给了案外人高宇涵。

关于案外人高宇涵因集资诈骗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9页经查部分认定:“袁正将钱交给朱昊然……,袁正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均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钱在用途上是通过上述中间人将钱交给贷款公司‘做贷款’,然后与中间人一起赚取利息,故袁正……主观上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继而投资的目的,与中间人不属于借款关系,应为本案的被害人认定"。

(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判定“三、对经济损失人民币7769701.27元予以追缴后,发还十二名被害人……袁正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68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袁正向朱昊然转账支付的500万元资金,已经被一审法院(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为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资金,袁正系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上述500万元除袁正已收回的部分资金外,其损失468.3万元已由(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由权力机关予以追缴。

故对袁正要求朱昊然向其清偿5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正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
费47500元由袁正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正在本案中主张与朱昊然之间成立50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的(2019)鄂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500万元为高宇涵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资金,袁正与朱昊然之间不属于借款关系,袁正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500万元除袁正已收回的部分资金外,其损失468.3万元已判定由权力机关予以追缴。

因此,袁正在本案中提起民间借贷的事实与上述刑事判决认定该500万元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袁正的民事权利保护已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袁正的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袁正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袁正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退还袁正;袁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申斌
审判员潘捷
审判员张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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