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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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必须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
(二)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三)从事文物修缮(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须具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该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

包括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残损情况勘查报告、维修方案、经费预算和现状照片。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应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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