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理念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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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理念》有感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拜读了丹尼斯·罗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书,全书共十四章,分别从实体、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论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会。

然而学习的目的不仅在于将知识系统化地装入大脑,更在于将其应用于社会,使影响或改变不适的社会现状。

所以读完这本书后给我最大的想法与其实就是,法律如何从书本理论而应用于实践。

因为社会、实践才是我们直接接触的现实环境。

19世纪时,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其产生应该归功于一个大胆的想法:即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上。

奥古斯特·孔德创造了社会学这个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创立物理社会学。

埃米尔·迪尔凯姆也说,社会学是“物理习惯学”。

人口的增长、工具革命的开始以及随此而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灾难更加促使人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究竟什么是人类苦难的罪魁祸首?怎样才能改善人类的生活?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一开始就带有批判性和社会改革的特性。

批判和社会改革是孔德和迪尔凯姆论著中的重要内容,这一特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者更加明确。

众所周知,社会学是有关社会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他还涉及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类,他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的学说。

如同昂格尔在其书中第一章写到:“伟大的人物让其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当政治、艺术、思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就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会有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无所作为的感觉。

1”
社会学对社会的许多概念和主流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理论社会学的
1(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
1
研究任务就是勾画出思想坐标的草图。

换句话说它将不断地根据调查数据检查其社会理论是否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仅仅以其所拥有的调查资料为限。

在社会学领域,因为由于人类的思维结构,是否有可能存在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认识?实证主义的功力基础在于合理选择促进人类福祉的目标;以及一种有关人类本性的心理结构,认为他的动机仅仅导源于快乐或者同科对各个有机体的冲击。

新实证主义者宣称存在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认识。

必要的是将它作为一种批评的标准,适用于我们所做的所有的法社会学调查中。

如同作者丹尼斯罗伊德在书中说到:“随着工业革命的刺激与资本家企业的勃兴,个人主义已不再是一种哲学或心理学上的教条,它发展成一项政治与经济上的口号:自由放任。

这一口号成为许多法律与社会思想的基础。

2”社会理论的困境表明我们是踩在许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会理论。

社会理论是对社会的研究,它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及其同时代人及后继者的论著并在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达到了顶点。

古人的政治哲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这意味着它远不止关心社会该如何组织,也不止想将其有关个人和社会的观点付诸实践,因这两者都可以是非常现代的社会理论。

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科学领域—法社会学—正在向世界上的许多地方扩展。

而法律社会学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19世纪出现了法律社会学,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过,应是卡尔马克思,其次是迪尔凯姆、马科思韦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社会的一种现象。

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2(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10 第160页
2
以这样的观点去考察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关系。

可以说,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是时代的一种呼唤3。

当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主题相联系。

许多学者笔下的法律从根本上讲都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秩序和规范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以及这一宏大的社会历史制度过程的制度与个人自由的紧张关系。

在罗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为第十章提到的“习惯”与“常习”。

而且他认为常习是一种固有的行为,没有丝毫义务或被迫的感觉。

“常习能不能转变为习惯,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种常习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会中享有特殊权力和权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

同时一项常习可以因为它显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为流行。

……换句话说‘实际’的行为,逐渐演变成‘应该’去做的行为,最后可能变成必须去实践的行为。

4”然而,习俗、道德的哲学问题到底对于法律现实的作用有哪些?对此,学者朱苏力关于“道德哲学到底有多少东西可以以回答具体法律问题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联系的方式提供给法律,对此我很怀疑。

5”罗伊德在书中写到:“即使以现代最进步的国家为例,……法律制度一定会溯及到一个与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况相似的时代。

6”
文化决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制度,把文化所内涵的因素以外显行为模式表现出来,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工具,由此对人们的行为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指引。

7我想到了我国清末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说:“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

清明3李瑜青等著《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10 第185页
5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律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4页
6(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10 第182页
7李瑜青等著《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3
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

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8”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的背景下,建设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教育体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国模式的现代教育体制。

何谓中国模式。

吴建华认为:“中国模式”应当包含,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政治体制改革模式、对外开放模式、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是中国在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种战略目标和发展模式的选择,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

9如果法学家的任务仅仅是在概念上和逻辑上整理成文法,使他们构成一个合理的思想体系,那么这种法学是不能恰当的反映法的本质和现实的。

确切而言,这样的法学应不属科学,而仅仅是法律人单纯的一项技术。

因此,法律人的任务是适用法律。

所以,罗伊德教授认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创制法令,而仅仅是阐明现行法的真正内容,并且在疑义发生的时候,给予权威性的解释。

10在当代,司法程序的独立是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法官亦同常人,无法使自己与他们所处的社群中的价值形态中隔离,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识的努力来保持公正或摒弃感情以消除这类因素的影响。

11”
庞德曾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的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

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

12法律、社会、公正是法律人的压力与任务。

每个人都是这一时代大潮中的一员。

8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载自《簃寄文存》卷三
9吴建华《全球性视域下的社会主义与中国模式》,摘自《南京社会科学》2010.4
10(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10 第209页
11(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10 第212页
1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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