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授予及取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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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授予及取消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
药品处方资格。
2、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本人写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后交医务科,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批准授予处方权,并以文件形式在医院公布。
3、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4、主治医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5、医务科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并将签名留样卡送达药学部和相关科室。
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医师需在办理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7、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医务科负责取消其处方权并办理停止手续,并及时告知药学
部和相关科室,在其签名留样卡上注明取消。
调剂室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8、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开具处方,要经上级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9、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10、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
处方。
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
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11、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全院的医师和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
理的培训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