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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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正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
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市政府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具体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决策事项计划,并可根据本规定对年度决策事项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条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程序可以同步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应建立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建立决策咨询评估专家库。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程序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七条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认为建议合理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报经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确定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也可以由市长指定。

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第十条决策方案应包含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在征求意见时发现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十四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应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七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以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发布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众意见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方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应确定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从市决策咨询评估专家库中确定所需专家,或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决策咨询评估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
估。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评估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

第二十五条经济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必要时应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十六条决策事项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对决策方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

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应根据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进行分析,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专家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

第三十条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提前10日将决策方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咨询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提交审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审议和暂不提交审议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建议应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决策方案应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决策方案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决策程序。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三十七条决策方案依法应报省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市政府应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或者报告、备案。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作出决策后,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市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四十条市政府应对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保障决策顺利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第四十三条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法、抽样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系统分析,最终取得评定结论。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四十五条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综合评估报告,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等;
(六)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政府研究审定。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应认真研究有关报告及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决定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修订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决策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市政府、决策执行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有关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专家在决策咨询评估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违法获利,泄露秘密,或者有其他渎职情形的,
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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