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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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而诺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性质是否为实践合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立法背景及实践中的操作等方面,探讨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 标的具有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不动产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风险较大、履行期限长等特点。
与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更为特殊。
2. 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投资者,承包人则需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格。
这种特定性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
3. 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计划性和程序性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
4. 是要式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合同的一个区别。
三、立法背景及实践中的操作
在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曾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属于实践合同,因为其需要完成现实的交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因为其成立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招标准备、招标评标、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环节,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更具有诺成合同的特性。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在标的、当事人、计划性和程序性以及要式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然而,在立法背景及实践中的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更倾向于具有诺成合同的特性。
因此,本文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而应属于诺成合同。
这一结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