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的现状与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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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的现状与前景展望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在互联网上逐渐兴起了对传统争端解决办法的替代方法,网络仲裁应运而生。

由于其方便、高效的特点,网络仲裁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但是由于一系列自身的原因,网络仲裁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冷落。

本文就网络仲裁的现状进行阐述,并在最后表达一下自己对网络仲裁将来发展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网络仲裁互联网仲裁程序仲裁地
一、网络仲裁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的争议解决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人们从习惯的面对面的争议解决方法,渐渐接触到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网络仲裁作为一个新兴的仲裁模式,本身有着很强的存在价值。

虽然学术界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对网络仲裁的定义,同时网络仲裁本身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但我们可以通过已经有过的案例和学者的观点来对其概念进行简单的阐述。

虽然还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但总体数来,网络仲裁(又称网上仲裁、在线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络上进行,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做出等等。

通过网络通信技术,网络仲裁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1。

二、网络仲裁的相关法律问题
不得不认清,虽然网络仲裁在创立之初被广泛关注,但由于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仲裁却逐渐被冷落,目前除了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外,大部分现行的网络仲裁都是以调解为主要程序,而不是仲裁2。

因此网络仲裁的很多法律问题便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这里列举其二。

(一)网络仲裁的“仲裁地落空”问题
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而网络仲裁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这就决定了网络仲裁并没有传统仲裁中所说的严格意义的物理“仲裁地”。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地,没有明确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一套电子商务程序包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那么网络仲裁确定仲裁地的过程就会变得困难重重,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地落空”。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仲裁员所在地论、服务器所在地论和网站所有者和控制
者所在地论三种说法,但仔细分析下来,这三种说法都不是很完全,有各自的不足和漏洞。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遵循两个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在网上对仲裁地进行选择,如果当事人明确了仲裁地的选择,那么这种选择就是决定性的。

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意思自治原则需要最密切原则的限制3,如常设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开始仲裁地等,笔者也很同意。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那么根据案件需要确定的仲裁地就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这里的依据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在何地举行已达成协议外,仲裁地点由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

不难看出,这两个原则处于不同的适用层次。

在一个案件中,自然要最大化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于是首先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假定一个仲裁地,那么就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仲裁庭指定一个仲裁地。

(二)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
网络仲裁做出裁决之后,如果败诉方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裁决自然是最好不过。

但在实践中却不尽如此,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即使在仲裁中获胜,当事人依然会担心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候为了申请裁决的执行,当事人不得不花费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

所以如何让网络仲裁的裁决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是网络仲裁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要想保证网络仲裁的裁决,笔者认为以下两点是关键:
首先,网络裁决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临时裁决,都要根据《纽约公约》请求执行时。

《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地法院提供“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以及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由于网络仲裁虚拟性的特点,原本是不需要任何书面材料的,但是这样就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起到消极的作用。

而把《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运用到网络仲裁,具体步骤是:把网络仲裁做出的裁决打印出来,打印之后经过仲裁员亲笔签署,向执行地法院提交文件的正本和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并译成当地的文字,经过公证和外交认证,提交执行地国法院执行。

其次,建立统一的网络仲裁的审查监督程序。

传统仲裁裁决之所以能够有强制性,除了《纽约公约》的约束,最重要的就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法院对传统仲裁裁决都以相对一致的标准进行审查监督,所以也可以依该标准进行承认与执行。

而刚发展不到20年的网络仲裁并不具备这样的一套机制,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和组织都能提供网络仲裁的服务,而缺乏一个严谨的限制措施。

所以要想保证执行,首先要保证整个仲裁过程的精准,严谨与权威。

三、网络仲裁的发展方向
不得不看清,网络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自身存在很多限制因素而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

所以,如何在各个方面保证网络仲裁的权威性,促使网络仲裁有顺利与良好的发展方向,就成了很重要的课题。

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点:
第一,网络仲裁方式的多元化和程序的严谨化。

网络仲裁方式除了常用的视频软件,还可以引入图文开庭、电话会议、下线开庭多种方式;在程序方面,质证时如需原件可以通过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来解决,任何一方也可以要求将原件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核查或由质证一方到机构所在地核查。

开庭全过程可以经过电子认证机构全程监管和认证,保证其真实性。

在同一国家进行的网络仲裁,如有必要,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下线举行一次听证。

网络仲裁的录音录像要妥善保存于备案,更便于法院监督,保障程序公正。

第二,增加跨国规则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本国国内的网络仲裁都有着本国法律进行约束和监督,但是如果遇到跨国的网络仲裁,单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就很难进行有效并且公平的制约,这就需要国际方面制定一系列的跨国规则,这些规则不仅要很好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范围内的网上交易以及网络仲裁,还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各国广泛的认可。

只有加强了法律上的支持,才能不断调整现实产生的问题,并且对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测,进而使网络仲裁更加良性的发展。

四、结语——网络仲裁的前景展望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而因电子商务和服务业业务电子化日趋频繁,利用电子手段的执行将愈加可能。

这种趋势不仅更加需要网络仲裁的存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网络仲裁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除了上面提到的网络仲裁的发展方向,只要仲裁机构在网上做出裁决书,通过认证体系直接发往法院,法院再直接给相关机构或部门发出指令,便可迅速实现账户冻结,甚至转账、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的行为。

而这些行为也不仅限于国内,通过国际电子认证系统,在国外也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虽然这些想法现在尚未完全实行,但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必然的发展方向,也是从事此行业应该努力的方向。

注释:
1参见百度百科,网络仲裁:http:///view/4281948.htm
2 William Krause,Do You Want to Step Outside An Overview of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19 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Spring,2001,p.471
3 参见《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赵秀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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