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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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为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市卫生局党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规定》(沪卫党组[1997]69号)文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人
1、院党政领导正副职和副处以上(含相当于副处级)干部(统称“报告人”),都应依
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院领导干部已到离(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离(退)
休手续,又被返聘担任领导工作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与院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分配、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
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租)私房所得钱
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
日期,审批手续;
3、其他有关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参加人数和人员;
2、婚丧喜庆事宜所用钱款数额和收受的近亲属意外人员赠送的礼金;
3、其他有关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1、结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国籍、居住地和职业;
2、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谋生方式或职业;
3、其他有关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因私出国(境)的缘由;
2、所到国家或地区的地点及起迄日期;
3、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居住、活动的费用来源;
4、其他有关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务等);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
法违纪所得等);
4、其他有关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人、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指担任企业或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
正副经理或厂长、正副代表及相当职级的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
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性质、地址、盈
亏情况和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迄日期;
2、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
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3、其他有关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受理
1、院副局级干部的报告由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组织或(人事)部受理;
2、院正、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院党办受理并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院主要领导,同时报送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组织(人事)部;
四、报告的审阅
1、院副局级干部的报告由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负
责审阅并签章。

2、院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负责人审阅并签章,并及时报送申
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五、报告的形式
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时候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六、报告的答复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院党委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七、报告内容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处理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监督检查
院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党办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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