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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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
督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沪卫监督[2010]006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0〕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的要求,我局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的规定,制定了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应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时使用,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该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近4年内对该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类别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
见》,同时应附上近4年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应加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由出具单位留档。
附件: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二○一○年三月二日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我局近4年内在对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的卫生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
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份,共页。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我局近4年内在对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卫生部规定的名称),现该单位已按照我局有关意见进行有效整改。
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份,共页。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意见
我局近4年内在对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卫生监督检查中次发现
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卫生
标准、卫生规范、卫生部规定的名称),且该单位未按照我局有关意见进行有效整改。
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份,共页。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