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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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
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01
•【字号】宁价商发[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维护我区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现就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今年以来,受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和国际、国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粮食市场价格一直在较高价位运行,涨价预期不断增强,农民惜售、粮食经营企业抢购、囤积心理较重。

同时,个别地方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所弱化,市场经营秩序面临较大冲击。

当前正值秋粮上市的关键时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秩序。

对当地粳稻收购价格高于自治区2010年粳稻收购市场信息参考价(以今年生产的国家质量标准三等品粳稻为标准品,开秤价每公斤2.30元)20%的,要联合当地粮
食、工商部门进行干预。

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加工企业倒卖炒作原粮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秋粮收购价格及市场价格的监测,自治区各主要价格监测市县应继续按照现行价格监测制度要求,做好价格旬监测和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粮价走势,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加大对批发、农贸市场和超市价格巡视力度,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并完善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预测预警方案。

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一旦发现排队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波动等市场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原因,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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