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象放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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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象放
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9.14
•【文号】[85]工商170号
•【施行日期】1985.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象放映的通知(1985年9月14日(85)工商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象放映和加强录象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85]45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的录象放映。

私人拥有的录象机,只能作为家庭电器使用,不得卖票,招揽观众,从事营业性录象放映。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上述规定,密切配合广播电视、文化、公安等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对营业性录象放映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凡属私人营业性录象放映点,一律限期停止营业并收回营业执照,过期不缴营业执照继续营业或者无照营业的,要严加查处,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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