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观念下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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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自然法学:
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 然法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 终结和近代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古典自然法 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不再以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 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的、可以从人的理性 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实在法。
4.马克思与近代自然法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反 思自己的正义观念,并对近代自然法的正义观念进行批判 的时期。马克思的批判开启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展 开于《德法年鉴》,并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完成 了对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哲学归谬。但哲学归谬的方式也 蕴涵着对思辨哲学的肯定,存在着批判方式上的不彻底性, 这使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转变思维范式,开启 了对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历史唯物主义剖析。
马克思观念下的自然法 和社会契约论
小组成员:常鹦雨 阿依提拉
1.马克思对自然法的质疑
1)自然法的核心观念:
以普遍理性为根据 以个人为主体 以消极的形式上的全力为内容
2)马克思对法的质疑
早年的马克思对法律萌发了浓厚的兴趣,并受到自然法 信念的影响。儿自然法观念和法律理想主义的痕迹保留 在马克思的早期作品中,当马克思做《莱茵报》的主编 时,他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 一文章里,这样理解自由:
社会契约论是随着中世纪西方封建神权制度的瓦解, 近代资本国家的建立而兴起的政治理论。
这一理论的国家观,特别是社会契约的思想,不仅在 17,18世纪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占据着统治地位,而且 对于现代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能分析具有 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
2)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针对社会契约论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论证国家和政府 的正当性,马克思指出,所为自然状态下的孤立的个 人只不过是18世纪的人们的毫无想象力的虚构。“卢 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 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 是假象,其实,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做了准备,而 在18世纪大踏步向前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 。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
为了解释自然法的非自然性,永恒理性的非永恒性, 马克思引入了历史叙事,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取代理性 主义的方法。他认为,资本主义的权利,法与国家并 不是自然法的外部表现,相反,这些政治设施的自然 法观念是由特定的阶级利益,最终是由特定的微生活 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1)社会契约论:
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要包括荷兰的格劳秀斯( Grotius,1583—1645),英国的霍布斯(Hobbes, 1588—1679)和洛克(Locke,1632—1704),德国的 普芬道夫(Pufendorf ,1632—1694)以及法国的孟 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 Rousseau,1712—1778)等。虽然他们对于自然法的 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就普遍的观点而言,认为自然 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 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 理性引伸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 是人的自由和平等。在自然法的适用上,启蒙思想家 是最为坚定的改革家,要求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 法都要无情地加以废除和改革。17、18世纪的革命和 法律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 的。
“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莲子有的反对者在反 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 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 各种自由想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 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
然而,随着《莱茵报》被迫关闭,马克思逐渐认识到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从那以后马克思再也无法相信法 律的建构性作用了,他认为,法律不过是意识形态上 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不可能摆脱他所要维护的社会 经济条件和特定的阶级利益,法律本身就是阶级偏见 ,而不是自然法或正义的表达。法律的变革并不能消 除人类兴奋地障碍,政治解放并不能实现人的解放和 人的自由。
3.近代政治家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 想
1)古代自然法: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 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 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 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 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 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自 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 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 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 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里吸收了从历史角度出发的 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用以批判近代自 然法从思辨哲学出发的自然状态和政治国家对立的分 析框架,使一切基于自然状态的自然权利被一一还原为 市民社会的人的权利,使自然权利的观念成为一个历史 性观念;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吸纳了近代自然法的革命 精神,认为国家自身不是目的,仅是捍卫人的权利的工 具的观念,用此观念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认为国家自 身不是目的,国家依附于市民社会,国家的基础就是市 民社会。在这一明一隐的两条路线中,有一交错点,就 是市民社会。从历史角度切入的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使 马克思既能以此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又能以此批判近 代自然法。
马克思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 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 的解决。”因此,马克思首先解剖了资本主义社会中 的个人境况,阐述了这种假象出现的条件。
马克思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这种深刻的批判 不仅摧毁了社会契约论理论大厦的基石,而且揭露了 社会契约论所宣扬的自由观的片面性。但我们不能由 此认定马克思全盘否定了社会契约论。相反的,马克 思在肯定资产阶级在促进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所起的 历史作用的基础上,肯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作用。
2)卢梭的契约思想:
卢梭之前的近代哲学家大都相信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存 在一个自然状态,并把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作为 历史的进步。和他们一样,卢梭也把自然状态作为其政治 学说的起点。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指没有人际交往、语言 、家庭、住所、技能的人类最初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从天然平等向社会不 平等的过渡,人类新的发展阶段是从社会不平等向社会平 等的过渡。关于后一个过渡,他认为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 起来的重新使人获得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卢梭的社会契约 论已不同于霍布斯,它不再关注如何保障社会的秩序和政 治社会是如何起源的。卢梭对社会自身所具有的韧性持一 种比洛克更为乐观的态度,既然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有一套 自我调节的运行机制,那么这种自我调节能力在政治社会 中也是存在的,因此没有必要再去费心考虑社会秩序的保 障和政治社会是如何起源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服务于一
马克思对近代思想家批判的中心是他们持有的抽象人 性论和抽象的人的观点。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 写道:“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 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类天性的看法 ,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 然造成的。”马克思认为,这种抽象观点是把应当加 以说明的东西当作一种自然事实,并从这一假定的事 实出发进入历史。可是在马克思看来,人不可能在社 会之外来创造历史,因为人注定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 在。马克思把那种抽象的、超历史的个人与他的现实 的个人相对照,指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 ———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 是出发点。”马克思以他的现实的人作为其理论的出 发点,认为从现实的人出发,实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出 发,“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 质条件”因此,人的社会关系(被归结为生产关系)是 怎样的,人也就是怎样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 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 的总和。”
5.马克思与近代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并非科学实证研究的产物 ,而是带有很强的政治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批 判色彩的规范模式。它所表达的自然权利诉求为自由 主义的工具性国家观提供了根据,从而成功地改变了 现存政治制度的基础。但是其非历史的抽象哲学论证 和个人主义的前提假设深受质疑。马克思主义者麦克 弗森以“占有性个人主义”之名批评之,而马克思对 近代抽象的人的观念更是批判有加。马克思以他的现 实的个人来批判那种抽象的、超历史的个人。但是, 他对近代个人主义批判与众不同之处是他的意识形态 揭示色彩。他认为所有那些持有抽象人性论的近代思 想家都把在他们自己的社会中所看到的资产阶级本性 ,误以为是恒古不变的人类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