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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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
员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救助”机制,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陷入临时生活困境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服务,杜绝死伤事件的发生。
现通知如下:
一、动员距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最近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吸纳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社区居(村)干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为救助信息报告员,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第一地点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救助热线电话提供信息,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早救治、早保护、早处置”,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因冻、饿、病等情况发生意外。
救助保护机构要做好110信息记录、社会信息报告记录、热线电话记录,通过深入细致的信息收集、巡查劝导,确保街面每一位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二、利用各类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
强政策指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救助热线、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明确发现危重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首先拨打120或110求助。
帮助社会力量了解掌握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救助服务。
要在管理规范、服务水平较高的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培育基地,通过提供办公场地、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通过提供信息平台、项目策划、能力培养等方式,提高社会力量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激励表彰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本着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能的原则,支持救助管理机构通过荣誉表彰、“以奖代补”、委托服务等方式对参与救助工作的志愿者、信息员、社区救助服务点、社区社会组织予以表彰或补助,鼓励其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四、落实部门协同保障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联席会议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部门沟通衔接,细化部门职责,健全完善联动响应机制。
在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基础上,积极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提供保障,有效利用社会力量拓展街面巡查信息渠道,畅通信息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相关部门接到报告信息第一时间对遇困群众实施救助。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