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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的启示论文

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的启示论文

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的启示论文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的启示论文加入WTO后,祖国大陆新兴的证券市场面临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急迫任务。

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与推行QFII前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股市低迷、股票市盈率过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弊端。

而QFII制度在台湾的实施过程中,克服了上述弊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其经验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一、台湾的QFII制度所谓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它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成为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的特殊通道。

推行QFII制度的国家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持股比例、投资额度、资金的汇出入、投资登记(托管)及范围等等,并可以灵活地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达到减少开放对经济冲击的目的,而在这方面台湾的成功经验可为祖国大陆提供有益的借鉴。

1、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措施及其演变台湾自1991年1月起正式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但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微调,对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

台湾对QFII制度的限制措施及其演变如下:(1)对资格条件的限定;(2)持股比例的限定;(3)对投资额度的限定;(4)对资金汇出入的限定:1991年1月,台湾监管当局规定,QFII须在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后满3个月方可汇出本金,并将QFII资金的汇入汇出控制在一年内不超过4个来回。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税收公平原则的 体现
在台湾,税收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 现。台湾《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是根据 个人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进 行确定的,以确保不同收入水平和利 润水平的人和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 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社会福利和 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 益和福利。
实施
大陆通过推广电子化申报、网上支付等便捷的纳税方式来提高征管效率,减少 纳税人的负担。此外,大陆还通过优化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 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降低纳税成本。
04
台湾与大陆税法原理原 则的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方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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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文献回顾
回顾和分析两岸税法原理 原则的学术研究、政策法 规和实际应用,以了解两 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异同。
不同点
台湾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强调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而大陆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 效率性,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两岸税法原理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也存在差 异。
影响与启示
影响
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对两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背 景下,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使得两岸在税收制度上面临挑战和机遇。
台湾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
在台湾,税收效率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台湾《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 和自动化设备等提高征税效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税务改革措施,以简 化纳税程序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管理效率。 Nhomakorabea03
大陆税法原理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法 律的规定进行,包括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税率等要素。大 陆的税收法定原则更注重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以保障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作者:童星星来源:《南方农业·上旬》2016年第12期摘要中国大陆和台湾在文化基础、地理背景上既具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

台湾通过实践和积极应对,已完善并创新出一些很好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陆应当积极吸取其优点,并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对大陆的启示:(1)征地法律体系与城镇化发展阶段相适应。

(2)完善征地程序,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实施征地前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设立相应的协商程序;在征地开始前,相关政府以及村集体应及时公告征地的详细情况。

(3)改革补偿标准,体现市场效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台湾;经验;启示中图分类号:D922.39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ki.1673-890x.2016.34.015知网出版网址:http:///kcms/detail/50.1186.s.20161223.1727.00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3 17:27:00快速城市化成为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基调,征地量也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2013年,建设用地面积达350099.8 km2,我国土地征用面积达14201.62 km2。

随之而来的,是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征地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并且难以得到解决。

台湾固然也曾饱受土地征收问题的折磨,但目前已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而且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征收机制。

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传统、基础家底上具有相似性,其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大陆具有借鉴意义[1]。

1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历程土地征收制度的制定是一个日渐完善和顺应时代改变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不同的阶段,对土地征收制度就会提出不同的要求。

台湾征地制度具体的完善过程如表1所示。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紧跟城镇化发展进程的。

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即台湾城镇化初始阶段,征地现象少,其经济策略是优先发展农业,所以主要依据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而《土地法》中土地征收的程序简单,补偿也低。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刘宪法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及其经济社会背景,系统介绍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形成与运作过程及其绩效,讨论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成功实施的内在因素和目前出现的问题,并将中国大陆有关农地整理的做法与台湾的农地重划进行了比较。

其主要结论是:实施农地重划需要建立完善配套的制度和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农地重划得以快速推进的关键,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农地重划的经验,将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与农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着眼于制度建设,确立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字:农地重划台湾土地整理一、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长期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一个重要根源。

国民党政府执政时期,一度十分重视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改革目标。

而实际结果是,国民党政府所提出的土地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土地问题反而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严重,并成为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覆灭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成汉昌,1994)。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以后,痛定思痛,再次将解决土地问题、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为国民党政府在台执政的首要任务,先后推行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等改革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大量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转为自耕农,长期困扰台湾社会的地权分配不均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于宗先、王金利,2001)。

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并被视为“台湾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权分散化和土地细碎化问题。

自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台湾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持续保持在1 公顷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农场规模在1.5 公顷以下。

不仅每户经营的农场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

1955 年,50%以上的农户所经营的农场分散在3 处以上。

台湾农地改革对大陆的有益启示-论文

台湾农地改革对大陆的有益启示-论文

接受进 口农产 品的挑 战的现状 。因此 ,
农地政策从 “ 农 地农 ( 民 )有 农 ( 业 )
有益启示
台湾农业改革至 今还有许多 问题 ,
主 要 表 现 为 :经 营 规 模 狭 小 ,地 块 破 碎
用”调整为 “ 放 宽农 地 农 ( 民 )有 ,落 实农地农 ( 业 )用 ” ,放 宽 对 次 要 农 业 用 地 的保 护 和 农 地 购 买 身 份 的 限 制 ,废
更 使 用 征用 审 批 ,工 商 企 业 进 入 农 业 许 可 ,辅 导 农 业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对 农 业 开 发 和 建 设 项 目进 行 补 助 等 , 任 务 明
务 ,并通过租 赁: e t ,  ̄ d i 、产销辅导 、农 民 福利等措施 ,建立 出租人 、承租 人及农
平 原 地 区 鼓 励 使 用 大 型农 机 具 就 对 小 型 农 机 不 给 补 贴 。 二 是 注 重 政 策 的 创 新
到 田问 、农场 ,体 验农村之美 ,感受农 活之趣 ,萌发 亲农 之情。这一做法在大
陆 也 很 有 借 鉴 意 义 。 同 时 ,设 立 农 业 职
业学 校 ,培养职业农 民。三是多渠道培 育新型经营主体 ,让农 业更有效益 。让 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 定性作用 的前提
台湾 农 业 与 大 陆 农 业 相 比 ,在 地 理
促进现代 农业发展 。一是树 立新农
业 观 ,把 脉 农 业 走 向 。 现代 农 业 已 经 不
数 据 库 ,为农 业 物 联 网和 智 慧农 业铺 路 。 四 是 建 立 土 地 流 转 交 易 中心 ,实 现
仅仅具有 传统意义上 的生产 功能 ,而是 赋予 了生态 、休 闲、文 化 、公共空间价

台湾土地税对大陆土地税制建设的启示

台湾土地税对大陆土地税制建设的启示

倍至5 倍 目的是防止对土地的垄断和
投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 用;荒地税是 对 闲置的农 业用地 征 收的 惩罚性 地价 税,属 田赋的性质,其规定是按应纳 田
24 发展 研究 /2 0 06年 第 1 1期
维普资讯
Dv LP E T EER H EEoM N sA c R
征收的税,视矧财产转移,并入遗产
税、赠 与税等税种征收 。 土地 税对 台湾社 会与经 济建 设起 到_ r很人的作 用:2 0 年土地税收入 占 04 税收入 的比重达到 1 . 3 2 ,成 为台湾的
五大税种之 ・ ;土地税对平均地权起 了较好的作用。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都采用累进税率, 使地 主占地越多 , 地
维普资讯
对 夕、 放 I 开
● 叶 少 群
土地 税是 古往 今来 的税 收制度 中 最重 要的税 类之一 。它 的发 展经历 了 从 单一土地 税 向复 合土地 税 演化的过
以外的 并已规 定地 价
通 过 以上的 分析 ,总结 出台湾 土 地税 制的三大特点 : 1 .房地 分开,体系完整 。就不动 产而言 ,房屋 与土地 不可截 然分开,但 台湾土地 制度 负有 “ 平均地 权”政策使 命 ,故将 土地 税收与 土地改 良物 税收 分 开 。因土地 为天 然所赐 ,非人 力所
刨,只是 由于土地 私有,致使土地利益
3 空地税 与荒地 税。空地 税是对 . 城市 空地 征 收的惩 罚性 地价税 ,它是 在应纳地 价税基 本税额的基础上加征 2
土地增值税 、田赋等 。 此外,还包括依 附 于地价 税, 用来对 闲置 土地行 为进
行经济 上惩罚的空地税和荒地 税。 1 .地价税。台湾地价税是台湾上 地 税 的巾心环 节, 是对 应课征 田赋者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1.台湾税制的利弊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土地重划
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农地重划分为农用耕地重新调整和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 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 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 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 在重划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形状与产权关系变更。农地重划主要是 针对农地分散、杂乱不利于机械化、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需要的现实开展的。 而1950年代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为农户私有,而农地重划必然会改变原有土 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等,因此,随着农地重划首先改变的是农户土地的产权。 重划中首先确定标准丘块,并按此进行划分,使重划后的土地规整便于田间农 事管理及实施机械化操作。第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建设。由于农地块小、 分散、收益低,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等建设又需要相当多的投入,且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农户不愿意业务能力依靠自身建设完成。这就构成了农 地重划的第二项内容——主要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和地政局)共同完成田 间灌溉和交通系统。农地重划后,农田水路设施得以改善,建成完善的农水路 系统,使每块农地都能直灌直排;另外,铺设田间道路,使每块农地都直接与道 路相通,方便运输与机械耕作。第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除了田间小水利交 通系统建设外,农地重划过程中还进行了整体水利与交通建设,包括整治区域 性河川排水,修筑堤防,改善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规模, 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 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 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台湾农会法对于大陆的借鉴意义

台湾农会法对于大陆的借鉴意义

简要 的经 济分析 , 出了农会 制度 运作 的 原理 、 指 成效 以及 困难 所在 , 以期对 大 陆相 关制度 有 所口 益 。
关键 词 : 湾农 会 ; 度 运作 台 制
中图 分类 号 : 3 75 F 2 .8
文献 标 识 码 : A来自文 章 编 号 : 0 6 8 3 (0 0 l — IO 0 10 — 9 7 2 1 ) 9 0 I 一 2
近几 年来 , 陆 刮起 了一 股 对 台 湾农 会 的研 究风 潮 , 大
①生产方面。广大的农 民,其生产方式大都依循传
尤 其 是在 20 ~ 0 8 相关 的论 文 发 表较 多 ,共 计 约 有 统 , 有 自行 研 发 的新 技 术 , 难 以期 待 农 民去 投 资 新技 02 20 年 少 也
REN - a g , NG e k n Yi y n DI Xu — u
( . h o o a X a e nv r t, im n F j n3 1 0 , hn ; 1 c o l f w, i n U i s y X a e , u a 6 0 5 C ia S L m ei i 2 h e pe S rc rt a f i g o gN n b i , ig o Z e a g3 4 , hn ) . e o l ’ P o ua rt o a d n i oC t N n b , hj n 0 0 C i T P o e Jn g y i 1 5 a
1 台湾农会法
“ 台湾 农 会 法 ” 13 年 在 南 京 国 民政 府 时 代 出台 , 于 90
②销 售 方 面 。除 小部 分 农 民可将 其 农 产 品运 往 其 生 但 是 对 于 当时正 处 于乱 世 的中 国来 说 没什 么机 会 推行 这 产 的附 近 市场 直 接销 售 外 ,传 统 上 大多 数 农产 品是 经 由 个 法 案 , 民党政 府退 守 台湾 后 , 个 法 案 逐 步 落 实 , 国 这 进

大陆与台湾土改的区别

大陆与台湾土改的区别

大陆与台湾土改的区别农民问题是中国近代以来最基本的问题,其中心是土地问题。

国共两党谁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谁将最终赢得胜利。

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以其日臻完善的土地改革路线、政策和措施反映了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他们的衷心拥护,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

实际上,国民党并非从未意识到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

早在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就提出“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主张,后来又加上了“土地国有”政策。

1924年,孙中山又提出“扶助农工”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

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为争取民心,于1930年颁布了《土地法》,声称要进行土地改革,但终成一纸空文,由此失去了农民的支持而遭惨失败。

20年后,在内外交困的新条件下,蒋介石重新推行“土地改革”政策,为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在政治、经济上的生存创造了条件。

一、内容的差异1928年7月,国民政府出于强制使用民田的需要,颁布了一项单行法规,即《土地征收法》。

同年1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了胡汉民、林森草拟的《土地法原则草案》,并提交立法院。

这一草案的目的之一,是为使土地本身非因施加劳力和资本获致改良所得的增益归国民政府所有。

1930年6月,立法院根据中央政治会议所决定的原则,制定并通过了《土地法》(注:黄美真编:《中华民国史事件人物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192页。

)。

至此,国民党在大陆的土地改革序幕已基本拉开。

《土地法》是根据胡汉民等人的草案制定而成的。

胡汉民认识到制订土地法的必要性,“订立土地法,实在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不能不十二分郑重,因为形成一个国家,必有三个要素,即土地、人民、主权。

”(注:《土地法》,载(台)《革命文献》第23辑,第4706、4706、4706、4706页。

)在这里,胡汉民将“土地”提到一个同“人民”和“主权”同样重要的地位,说土地法是“规定一个土地税法和土地的登记使用、征收种种的法律。

”(注:《土地法》,载(台)《革命文献》第23辑,第4706页。

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等税收政策及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等税收政策及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等税收政策及对大陆的启示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等税收政策及对大陆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经济全球化进程和金融市场开放,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已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台湾地区作为一个金融中心,有着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金融体系,相应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等税收政策,并试图从中给大陆税收政策提供一些启示。

一、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1. 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台湾地区税法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根据某一标的物(如股票、汇率、利率等)的价格变动制定的合约,通过支付或者收取一定的浮动现金流量来完成风险转移或投机交易的金融工具。

根据标的物的不同,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股票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汇率衍生工具等。

2. 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根据台湾地区税法,非居民企业指的是在台湾地区没有固定机构或居所的企业。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台湾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台湾地区依法规定了应缴纳的税收。

具体的税收政策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

3. 金融衍生工具的纳税义务根据台湾地区税法,非居民企业在台湾地区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其中,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根据衍生工具交易对应的合约类型,分别计算税收的应纳所得额及税率。

二、台湾地区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1. 股票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股票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货等。

对于非居民企业通过股票衍生工具获得的收入,需要根据所得类型来计算所得税。

其中,台湾地区规定了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分为股利和资本利得两种类型,股利以约定的税前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资本利得则根据卖方的出售价格和买方的购买价格之差额计算。

2. 利率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利率衍生工具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利率期货等。

台湾地区税收征管特点及启示

台湾地区税收征管特点及启示

2009年8月第14卷第4期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J o ur nal of T ax College of Y angZH ou Univers ityA ug.2009V ol.14,N o.4台湾地区税收征管特点及启示陈子龙(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摘要:研究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实践,可以发现有不少特点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在研究台湾地区税收征管/法律0及其/财政部0有关操作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并归纳了台湾地区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点,并提出大陆地区可借鉴之建议。

关键词:台湾地区;税收征管;特点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465(2009)04-0020-04一、台湾地区的税务管理特点及启示(一)发挥社会中介力量作用,减少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量台湾地区为使纳税人申报信息相对真实,在税务机关人手较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来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审核,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签证与查核制度。

具体做法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完成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核。

通过对会计师签证企业抽查制度和会计师的惩戒制度来保证会计师的签证核查是有效的,而且对会计师审查企业申报信息的过程规定以标准的程序,会计师必须按照法定的核查程序完成核查并进行签证。

对于委托会计师的企业每五年必然被彻查一次,如果发现问题,会计师将被移送/财政部0予以惩戒,而不是税务机关惩戒,以保证会计师的中立性。

对于会计师已经核查签证的企业,税务部门通常仅仅采用书面审核的办法。

有效的签证和查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减少了税收违法案件,节省了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量,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节约了税收征收成本。

大陆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很高,其中每年税务检查方面的成本也为数不少,如果大陆地区能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减少税务检查成本,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Taiwan Land Acquisition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ainland China 作者: 程同顺;王玉珏
作者机构: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出版物刊名: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7-3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台湾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
摘要:中国大陆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点。

我国台湾地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比大陆要早,而且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借鉴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应向申请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相关人和社会公开;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全面、合理地计算补偿项目和补偿费用;加强土地征收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中国台湾省土地征用的经验及其启示

中国台湾省土地征用的经验及其启示

中国台湾省土地征用的经验及其启示
张劲农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情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台湾的发展历程对大陆最具借鉴意义,应该认真研究台湾经验,分享台湾经验.台湾土地征收的条件较宽松;土地征收的主体为政府;台湾的实践否定了根据不同征收目的实行不同补偿标准的政策;台湾土地补偿标准为区段土地评估价,而非市价.【总页数】4页(P15-18)
【作者】张劲农
【作者单位】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福建,3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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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税,立法]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土地税,立法]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一、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

3、土地增值税。

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

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4、其它土地税。

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

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

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

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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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

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

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

(2 )“省(市)税”。

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

(3 )“县(市)税”。

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

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

1、地价税。

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 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

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

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

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

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

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

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 第4条。

)。

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

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

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

)。

(2 )优惠税率。

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

)。

(3 )加重征收。

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

)。

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

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 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

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

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

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

)。

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

)。

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

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 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3、土地增值税。

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 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

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4、其它土地税。

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 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

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

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

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

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

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

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

在台湾, 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

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 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

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

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著。

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 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

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

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

”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

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著。

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

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

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

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著《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

), 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

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

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

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1、统一土地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规格。

现行的三部土地税法, 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方面,立法分散,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另一方面,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差。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我们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税法”。

该部法律要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进行整合重构,依循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结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科学地设置税种税率。

法律条文应“宜细不宜粗”,增强可操作性。

2、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制定《土地税法》或完善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贯彻税收效益原则,强化税收的经济职能。

这也是国家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由直接干预为主间接调控为辅向间接调控为主直接干预为辅转变的现实需要。

如要开征空地税,促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有能力开发的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3、在制定《土地税法》的同时要完善具体税种法。

现行土地税种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土地增值税,由于设计不当,增值额计算不科学(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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