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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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立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章退费原则
第三条退费原则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退费应以学生实际消费情况为依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费范围
第五条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退费:
1. 因故未入学或未按时入学;
2. 入学后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休学、退学;
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减免学费;
4. 学校因故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等情况。
第四章退费标准
第六条退费标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注册前休学者,免缴学费;
2. 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学费退还23,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
3. 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23;
4. 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13;
5. 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所缴各费均不退还。
第七条退费计算:
1. 学费退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每学期5个月计算;
2. 住宿费、餐费等杂费退费按实际住宿时间、就餐次数计算;
3. 已发生的教材、资料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退费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退费的,学校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门的退费监督机构,负责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生及家长对退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退费监督机构反映。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退费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退费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更好地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