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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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咸政办发[2012]31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补
充意见
(咸政办发〔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2011年,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1〕136号),全面启动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为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从2012年1月
1 日起,财政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而减少的合理收入,进行经费补偿,以2011年度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
具体按市财政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经费补偿的意见》执行。
2、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管理。
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推行医用耗材省级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
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适当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价格调整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
具体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价发〔2012〕21号)执行。
4、落实财政投入政策。
县级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保障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
要逐步建立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省、市政府按照各县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财力支持。
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医院理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理事会成员包括政府办医主体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专家学者等。
理事会负责审定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院长选聘与考核;监督医院运行等职责。
2、建立院长聘用制度。
明确院长、副院长任用条件,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遴选院长、副院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医院理事会聘任。
实行院长、副院长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核定人员编制。
县级政府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需求,确定县级公立医院设置规模,报
市级政府审批。
按照床位与人员1∶1.5的比例核定人员编制,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
其中,临床护士编制不少于每病床0.4人。
探索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补充意见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1〕136号),加快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