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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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勤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的培训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学校培训考勤纪律,保证培训效果,依据学校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学校培训学员考勤管理。

第2章培训学员考勤要求
第3条
培训学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应按照到制定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

第4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开始前、培训结束后均应按规定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

因故未能签到的,须在当天向学校陈述原因,并有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5条
培训学员必须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签到或由他人代替签到,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公司规范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6条
学校将不定时对培训签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培训学员迟到、早退,以及请假情况。

已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均以违规论处。

第7条
学校保留培训签到表,并存入学员档案备查。

第8条
每年年终,学校统计培训学员考勤情况。

第3章培训学员出勤、请假管理
第9条
自收到培训通知当日起,所有培训学员应合理安排工作及私人事务,以确保准时出勤。

第10条
培训学员如因特别公务或因其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培训的,需填写《培训学员请假单》,并报学校培训主管审批后,与开课两天前呈交学校审查。

因特殊情况不能于两天前请假的,必须及时向培训部申明原因,并及时补办培训请假手续。

第11条
培训学员于每次培训过程中因事临时离开20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缺勤达到30分钟以上,即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12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的,缺勤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数1/3的,需重新修补全部课程。

第13条
培训学员未曾请假、请假未被批准,以及遇特殊事件于事前未向学校申明原因的,其培训缺勤课时以旷课论处,由学校根据《培训旷课通知单》,给予相应的培训考核处分。

第14条
培训学员严重违反学校考勤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未改者,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不达标。

第4章附则
第15条
本规定的拟定和修改由云南医技职业培训学校负责。

第1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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