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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璧民初字第3994号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璧民初字第3994号
原告邹勇身份证号码略,男,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住略。
被告重庆市恒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红星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叶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昌林,璧山县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原告邹勇诉被告重庆市恒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厚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勇、被告恒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邹勇诉称,我于2019年3月将自有的渝5319号马自达6型小轿车挂靠在被告处并约定由被告在承租人每次租赁期满时将汽车租金260元天交付原告;但恒泰公司在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22日将车辆租给它人后,未将租金17820元交付于我,故诉来你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所欠租金17820元和从2019年5月22日至今的银行同期利息1514元并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恒泰公司辩称,按我们之间的挂靠合同,原告还应将租赁所得的10交给我;其次,承租人邹毅应付的租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并在执行当中;再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的计算有误。
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边经营合同》。
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租赁规章制度,每月交纳250元的公司管理费。
车辆由甲方统一安排放车,乙方负责交纳车辆的租赁所得的10比例交纳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