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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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健康管理在健康保险中的应用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六、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③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7)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追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
六、食品检验
七、食品进出口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九、监督管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修订内容
五、食品生产经营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213餐饮服务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要求:略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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