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吸烟标志牌工本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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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吸烟标志牌工
本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5.13
•【字号】京价[收]字[1996]第187号
•【施行日期】1996.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吸烟标志牌工本费标
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187号京财综(19
96)
612号1996年5月13日)
市爱委会:
你会《关于统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牌价格的请示》(京爱卫字〔1996〕2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发售禁止吸烟标志牌时按如下标准收取工本费:
一、有机玻璃标志牌
1.36×25cm每块18元
2.57×24cm每块27元
3.59×24cm每块28元
4.76×24cm每块36元
5.20×22cm每块6.5元
二、不干胶标志牌每张0.70元
各收费单位须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