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系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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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系统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止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患职业病,保障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确保公司生产平稳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噪声、焊接、废水处理、油漆等职业危害的岗位。

2.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2《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2.3《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
2.4《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在国务院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报告的联合通知》([63]中劳虎子[126号])
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
3.责任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职业病档案,动态监测员工健康状况,每年安排一次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根据生产情况组织职业病档案中的员工休息。

3.2部门安排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前,必须提前告知员工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做好记录。

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合格并在生产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上岗;在职业病体检中,部门必须根据医生的建议,对不适合本岗位的员工进行调换工作。

3.3行政人事部应按规定每年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区域的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元素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测定。

3.4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行政人事部应悬挂或张贴相关职业病防治警示标志,并制定预防职业病的岗位操作规程。

3.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工作环境,逐步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

3.6公司根据人事调动信息,每月调整发放员工卫生岗位津贴;各部门内部操作人员的变更,由基层队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审核,生产管理中心确认后调整发放。

3.7新增享受卫生岗位津贴的岗位必须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测量数据,经行政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卫生岗位津贴分配实行“大量、经常、直接联系”的原则。

3.8当劳动条件改善或通过更换原材料和产品消除职业危害时,相关岗位的卫生岗位津贴同时停发。

3.9为了保障员工在高温季节的身体健康,除了现场提供咸淡清凉的饮料外,公司还为夏季从事高温或半高温作业的员工提供季节性高温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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