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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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8
•【字号】兰政发[2012]106号
•【施行日期】2012.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2〕106号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宗教事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避免和遏制宗教活动场所乱搭乱建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补充登记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9〕97号)和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甘宗发〔2009〕54号)要求,切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办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先易后难、逐步办理”的原则,开展宗教活动场
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
二、受理范围
2011年12月底前,由省、市、县区政府及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并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办理时限
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
四、办理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987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凡四至清楚,无土地纠纷的,国土部门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1988年以后批准设立,但在1987年底以前已使用现有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比照1987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场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1988年以后批准设立并使用现有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土部门要求提供完备的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对设在公园、旅游区或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园林、文物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同意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对设在林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已依法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的,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同林地经营单位协商同意,按林业、两山绿化(两山绿化工程范围)部门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后,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6.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国土部门协调处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违法建设认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的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含佛道教的山门、钟鼓楼,伊斯兰教的邦克楼等)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在进行建设时,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曾进行制止,仍然强行建成的,
不予办理手续。
(三)建筑质量鉴定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宗教活动场所,二层以下的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安全承诺书,建设质监部门不再对建筑质量进行鉴定检测,也不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前置条件;三层以上的建筑物,在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无产权纠纷和安全承诺书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后续手续。
(四)消防安全合格证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
本方案涉及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不前置消防安全合格证。
凡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要求,消防部门应依法对建筑主体进行消防安全验收。
(五)房屋所有权证
1.对使用国有土地建有二层以下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单位提交登记申请书及房屋无质量安全、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签注意见,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使用国有土地建有三层以上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单位提交登记申请书、房屋建筑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房屋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后,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签注意见,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西固区、榆中县、永登县结合集体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办理土地登记,同步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其他县区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六)办证费用
1.土地测绘费、房屋测绘费、房屋手续费、建筑质量检测费等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5:5比例分担。
对财政较困难的县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2.2002年以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相关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与省上相关部门争取减免政策。
3.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一律免收。
4.土地证工本费、房产证印花税由宗教活动场所负担。
五、办理程序
(一)宗教活动场所先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和乡镇(街道)对该场所四至核实签字后报所在县区民宗局审查同意后,递交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区民宗局的审查同意意见,进行地籍调查,在四邻签章齐全、无争议,并公告期(30天)满无异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
(三)对使用国有土地建有二层以下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单位提交登记申请书及房屋无质量安全、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签注意见,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测绘后办证;对使用国有土地建有三层以上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单位提交登记申请书、房屋建筑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房屋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部门签注意见,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测绘后办证。
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西固区、榆中县、永登县结合集体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办理土地登记,同步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其他县区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六、工作措施
(一)为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土地、房产等证件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段英茹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俞敬东、市政府副市长、红古区委书记咸大明任副组长,市统战、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法制、房产、城管执法、林业、物价、两山绿化指挥部、文物、园林、地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指挥部,咸大明同志任指挥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市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每两月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应成立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工作指挥部,足额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马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现场办公,解决办证中的具体问题。
(三)办公室负责协调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土地、房产等证件的实施方案、办理程序等。
市统战、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法制、房产、城管执法、林业、物价、两山绿化指挥部、文物、园林、地税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证的联络、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办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效能办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将这一民生工程列入各相关部门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快速有序推进办证工作。
(五)市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民宗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级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稳妥有序地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