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末复习材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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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末复习材料
第一章
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①无风险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前提;②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基础;
③保险经济效益要受风险技术的制约;④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2、(2)保险的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3、可保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具有偶然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
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5、保险密度(小题):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
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展水平。
6、保险深度(小题):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
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职能(小题):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小题):1.保险的防灾减灾职能2.保险的资金累积职能3.保险的社会管理职
能
第三章
·一家保险公司
180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保险行,这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
第四章
1、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利害关系)
重点
2、可保利益原则(简答):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可保利益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程度(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可报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2.必须是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3、必须是合法的。
·可保利益的性质:1、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3、(1)损失补偿原则(简答):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
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能因为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赔偿原则的内容:1、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2、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3、赔偿限度。
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第五章
1、保险合同的订立(简答):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有效(简答):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
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的愿望。
②要约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③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
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承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4、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
5、预约保险合同
6、批单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非正式文件)
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单)
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1声明事项2保险事项3除外事项4条件事项
3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也称小保单。
我国目前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
4暂保单:是保险单发出之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内容比较简单,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保险手续,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临时保单)
5批单:是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背书)
1保险金额(名词解释):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而要求保险人给予的经济保障的金额。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金额。
2、保险费(名词解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3、保险合同的特征:①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②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③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1)定值保险合同(名词解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名词解释)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
财产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客体(小题):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指可保利益)
6,保险合同的主体(小题)
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
保险投资工具(选择判断):是指保险资金可运用的形式,即各种金融工具1银行存款2债券3股票4不动产投资5贷款(一般贷款,保单贷款)P233
保险投资策略(产寿险的区别与其投资策略)(选择判断)1从资金规模上
看2从期限结构上看3从收益结构上看4从风险结构看P238
第八章
1、保险监管(名词解释):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目标,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管与管理。
2、保险监管的目标:①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②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③优化市场机制,维护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
④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
·有形财产保险的特征:①可保利益②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以保险价值为基础③保险标的的特殊性④保险责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⑤损失补偿原则与方式P297
·有形财产保险的种类: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方式与途径(选择):1、则本金和总准备金要求。
2、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规定。
3、对保险企业资金的控制。
4、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
5、财务报告、检查与处罚制度。
第十章
1、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事故,导致消费者或用户以及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由致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名词解释):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几种可以单独投保的概念2、(1)信用保险(简答题):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
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证保险:以被保险人自己的信用作为承保标的,当被保险人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借保险人的信用,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信用保险指权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
1、承保方式不同
2、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3、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P361-362平安险——承保基本保险责任,收费最便宜
水渍险——除了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了水渍险的责任,还包括11种附加责任(名词解释)
第十二章
1、定期人寿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定期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人不付给保险金。
通常见于子女教育保险等。
2、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内残
废或死亡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4、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4、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按保障期限分类: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
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人寿保险P376
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名词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类(选择)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基本条款: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价值
6. 保险金额
7.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8.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一般特约条款有: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
附加条款: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补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赔偿和给付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务,其价值 一般都能客观地用货币加以衡量或估算,因而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损失赔偿都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为依据。
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人根据自己的保障需要和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保险性质和经营技术不同。
财产保险所保的风险为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经营上必须保持较多的现金准备,并需防止风险的过分集中,需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
人身保险所报的风险事件为死亡、生存或残废,在保险经营上比较稳定,其现金准备需要相对较少,一般不需运用再保险。
(3)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人身保险一般都较长,可达5年、10年、数十年。
(4)保障保险费率构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间的保险财产损失统计资料为依据计算的,其保险费主要用于损失补偿;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利率为依据计算的。
案例: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郭某于198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千元,保险期限1986年1月31日至198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千元,保险期限自1986年3月18日至1987年3月17日,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8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万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千元,金银手饰3千元,字画3千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千元。
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问题一:这种赔偿方式是否合理呢?
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
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问题二:按照三种不同的赔偿方式,甲、乙两家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① 比例责任式: 500070004375
50003000⨯=+
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② 限额责任式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
③ 顺序责任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但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此外,该案中有两个时期是不能算作重复保险的
·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
它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相等于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一风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二风险责任。
保险人只对第一风险责任部分负责,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都负赔偿责任。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采用此赔偿方式。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保险人的请款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额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3000700026255000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