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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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四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会赠送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公务用车必须选择《党政机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开采购。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备使用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一般不配备越野车和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确因防灾抗灾需要配备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九条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
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不准公车私用。

(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了公务外出和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存放在单位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务用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务用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加油、维修、保养、保险、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投保,定点单位由县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

(一)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二)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车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用车、派车、出车、乘车行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细化责任,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可申请用车条件:
1、接送客人;
2、到无公交车通行的单位办事;
3、突发工伤、疾病人员就医。

二、不派车情况:
1、不符合用车条件。

2、乘公共交通工具可达;
3、没有公务车可派;
4、无用车申请、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流程申请派车、用车申请
未被批准或不符合派车条件的。

三、派车规定:
1、派车先后顺序和公务车档次。

先满足客人需求,再满足公司员工(按照重要性、职位高低再次排序)。

2、派车人按照各部门用车申请,依据“一”、“二”中的规定进行派车,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不得派车。

3、派车时,派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作好行车记录。

4、公司配车人员、集团公司高管、分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可派车到机场、车站接送。

5、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差公司不负责接送。

四、出车规定:
1、车辆正常情况下,司机接到派车单后,在第一时间内向被接送对象发送本次任务信息、确认目的地和接送时间,并按出车去向及时出车,做好服务。

2、司机出车过程中,因司机驾驶原因出现违章罚款的由司机个人承担;因乘车人原因的罚款,由乘车人全额承担,如催促超速、抢时间赶路。

3、司机和乘客还应遵守《公务车及专职驾驶员管理标准》、《濮耐集团出入管理标准》。

五、费用承担:
公务车出车费用记入申请人所在部门或个人差旅费。

六、乘车规定:
1、乘车人员不得借故办理私事,而让司机改变路线或让司机停车等候;
2、乘车人员下车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明是否需要等候;在拉送多人多处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清接送时间和候车地点。

七、说明:
1、本管理办法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标准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

第三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机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国办从党政机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厅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指学校购买配发的车辆。

第三条,驾驶员是指学校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的在编人员和经学校核准准予驾驶学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编制
学校公务用车根据《山西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晋办发(202x)29号)的标准核定。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公安专业教学训练等使用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条,学校公务用车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主管部门为后勤处。

学校各单位公务用车和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后勤处有权调度各单位公务用车,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条,后勤处负责统一交纳学校公务用车的强制保险费用,负责车辆的审验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车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车,夜间停入停车场。

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过夜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停放到允许停放的位置。

第五条,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各单位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停车场指定位置。

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由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公务用车外借,严禁将公务用车交亲属子女及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用于个人婚丧嫁娶、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学,严禁使用公车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
停放在酒店、洗浴娱乐场所。

第四章车辆经费、供油、维修管理第一条,车辆经费实行包干制,每年作出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经费。

第二条,学校的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定量供油,由后勤处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作出计划,合理使用。

第三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

各单位维修公车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安排在指定地点维修。

维修费用由后勤处统一结算,结算时使用公务卡或网上支付。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要做好车辆动态维护,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章车辆的更新、报废
学校公务用车的更新、报废由后勤处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办理更新报废手续。

第六章驾驶员及安全管理
第一条,学校驾驶公车驾驶员必须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正式驾驶员,严禁私自聘用或借用其他驾驶员。

第二条,后勤处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违章问题。

第三条,驾驶员驾驶警用车辆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驾驶员对车辆要勤保养,勤检查,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学校所有驾驶员要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五条禁令”,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闯红灯,严禁开“特权车”。

否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确实做到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

第四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粤电大后勤[202x]4号
(202x年9月5日)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
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
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
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
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
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
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

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

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
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

金额在202x 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2x元(含202x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
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

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
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附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司针对本企业公务、业务车辆较多的特点,为了完善企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员工从申请使用车辆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维修、管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一切非随车证件及其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公司负
责保管,配属给专人及配属给各部门的车辆,都应由部门主管指派专人负责维修、检查、清洁等工作。

2、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驾驶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或作私用,如果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需提前向公司车辆管理领导申请,违者每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奖金。

3、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地点,要确保车辆安全。

4、公司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否则除扣除责任人一个月的奖金外,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出借人负责。

5、配属给各部门的车辆,使用人应爱护好,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6、每车应设有随车的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行车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部门主管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公司车管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

7、各部门助理应每日/次,对车辆行驶里程、路桥费用、加油及维修保养等支出作及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每月底汇总成车辆费用支出月报表,并连同随车的行驶记录表一并转交公司车辆主管稽核。

第二条车辆使用
1、日常公务用车由部门主管签署派车单即可。

外勤远程公务出差,须用车时,应由车辆使用人填写用车申请单交到部门主管,由该
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查签核准方可用车。

2、使用人驾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

如发现故障、附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应由最终驾驶人负全责。

3、车辆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部门助理保管,以便检查车况,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或公司管车领导报告。

4、使用人须具有正式驾照,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准驾车型和时间段内。

有驾驶一年以上经历或领执照后连续每天开车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并经记录取得(安全组)认定资格,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5、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常务副总批准,并由公司车辆管理专员稽核。

6、当车辆行驶中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做到: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时,应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3、及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5、拍摄现场和双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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