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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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16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单位。

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
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

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9〕93号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总局颁布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要求(见附件1)。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督促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尽快形成能效测试与评价工作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应当经省局初审确认后上报,我局将适时安排专家复审抽查确认,并分期分批公布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请各省于2009年12月23日前,先行确认1-2个满足测试能力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将有关材料报我局。

其他能效测试能力要求和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要求
2.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附件1:
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要求
一、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锅炉能效测试提供科学、客观、准确数据和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覆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有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五)具有熟悉特种设备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人员,具备锅炉能效测试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

(六)能够独立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出具测试报告,并能够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工业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测试机构专项条件
(一)测试人员。

从事测试的人员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职称、专业要求如下:
1.锅炉(热能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2.锅炉(热能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化学分析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二)测试仪器设备。

1.烟气测量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1台套,测量O2的仪表精度不低于1.0级,测量RO2、CO的仪表精度不低于5.0级。

2.温度测量
1) 温度采集系统(多点温度采集)1台套,测量最高温度800℃,精度不低于0.5级;
2) 铂电阻温度计(测量介质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200至400℃,精度不低于0.5级;
3) 高温热电偶(测量炉膛温度)1台套,测量最高温度1300℃,精度不低于1.0级;
4) 红外线测温仪(测量表面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30至300℃,精度不低于±5%;
5) 表面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1台,测量最高温度300℃,精度不低于1.5级;
6) 数字温湿度计(测量大气温度、湿度)1台,精度不低于1.5
级。

3.压力测量
1) 数字压力计(测量烟风压力)2台套,精度不低于1.0级;
2) 压力表(测量介质压力)2台套,测量最高压力6.0MPa,精度不低于1.5级;
3) 大气压力表(测量大气压力)1台套,精度不低于1.0级。

4.流量测量
1) 超声波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2台套,精度不低于1.5级;
2) 涡轮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1.0级;
3) 电磁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1.0级。

5.锅炉介质取样分析
1) 钠度计(测量含盐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2) 电导率仪(测量电导率)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6.燃料取样分析
燃料成份(C、H、O、N、S、M、A、V)及热值、灰渣可燃物含量分析装置1台套(可分包)。

7.其他
1) 电能表(测量电能耗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2) 衡器(煤量称重)1台,精度不低于0.5级;
3) 飞灰取样器(烟尘取样)2台套。

三、额定蒸发量小于20吨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14MW 的热水锅炉测试机构专项条件
(一)测试人员。

从事测试的人员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热能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二)测试仪器设备。

1.烟气测量
便携式烟气分析仪(测量O2、RO2、CO)1台套。

2.温度测量
1) 铂电阻温度计(测量介质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200至400℃;
2) 热电偶温度计(测量烟气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40至800℃;
3) 红外线测温仪(测量表面温度)1台套,测温范围:-30至300℃。

3.压力测量
压力表(测量介质压力)2台套,测量最高压力2.5MPa。

4.流量测量
1) 超声波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2台套;
2) 涡轮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1台套;
3) 电磁流量计(测量介质流量)1台套。

5.锅炉介质取样分析
钠度计(测量含盐量)1台套。

6.燃料取样分析
燃料成份(C、H、O、N、S、M、A、V)及热值、灰渣可燃物含量分析装置1台套(可分包)。

7.其他
1) 电能表(测量电能耗量)1台套;
2) 衡器(煤量称重)1台。

附件2:
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
机构名称:
申报时间:年月日
目录
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公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机构简介
单位介绍,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业务专长及业务开展情况、相关业绩等。

三、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人员情况表
(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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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 25 —
五、近三年开展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注:以上电子表格中空间不足可自行加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9〕10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与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的要求,我局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确认意见进行了核实,现公布第一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工作。

附件:第一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附件:
第一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以上机构能效测试工作范围为:在用工业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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