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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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立法工作
正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 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

“严禁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


(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

二、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鹿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载明的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doc
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
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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