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本充足率报表中融资平台贷款填报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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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本充足率报表中融资平
台贷款填报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20
•【文号】银监办发〔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本充足率报表中融资平台贷款
填报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应根据平台贷款现金流覆盖比例适用不同的风险权重。

现就涉及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
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各机构在《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应将按《指导意见》要求得出的平台贷款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分成两部分填报:按照《指导意见》出台前的方法计算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填报在原对应的项目中;由于权重变化新增加的表内加权资产部分填报在“7.2其他表内资产”的〔A〕、〔C〕和〔0〕列。

对于融资平台的非信贷类资产(例如债券资产)以及表外业务也比照平台贷款的处理方式。

非信贷资产的填报应和贷款保持一致。

对于表外业务,各机构在填报《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时,首先将涉及平台的表外资产按照其业务实质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转换,再参照贷款的处理方式,将涉及平台的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分成两部分填报:按照《指导意见》出台前的方法计算的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填报在原对应的项目中;由于权重变化新增加的表外加权资产部分填报在“7.0.4 100%风险权重的其他表外项目”的〔A〕和〔D〕列。

同时,银行机构应将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权重明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应的监管部门。

本文自报送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时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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